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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下午14:30开始;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31日; 7、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独立董事杨慧女士主持会议;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2,872,70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2337%;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2,812,00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22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02%;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6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26,4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0670%。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和罗小平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程凡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选举程凡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因本次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无需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1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316,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以上5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2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2015年3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章程(2015年3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3月)》、《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3月)》等资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和罗小平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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