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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ST乐电 编号:2015-01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法院对公司采取保全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56,705,776.68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的时间:2015年4月7日 (二)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贸租赁)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中外贸租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53,711,149.88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994,626.80元(截至2015年2月4 日 产生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53,711,149.88元为基础,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乐电天威的现有设备并出租给乐电天威使用,乐电天威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起6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乐电天威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份额为51%。2014年9月20日,乐电天威应支付第10期租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乐电天威未支付。10月21日,原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18.3条向乐电天威和被告发出《宣布加速到期通知书(兼催收书)》,要求乐电天威支付租金及迟延违约金等,同时要求被告根据《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等费用的51%,并根据逾期付款的持续状态继续支付违约金。 三、公司对中外贸租赁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为此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公司从开户银行获悉,中外贸租赁已通过法院对公司7家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资金约2916.51万元。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ST乐电 编号:2015-02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因仲裁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违约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公司因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依据《民事裁定书》([2015]乐中仲保字第4-1号和《通知书》([2015]乐中执保字第76号),冻结了公司四家开户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27002179.23元为限。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有关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4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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