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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5-021号 债券简称:12天士01 债券代码:122141 债券简称:13天士01 债券代码:122228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76号文核准,获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47,633,22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94.16元,扣除发行费用22,604,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7,395,994.16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7,633,224元,超额部分增加资本公积1,529,762,770.1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5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2900088110103。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994.16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20,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79,999,994.16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于2015年3月20日划入公司账户。截至2015年3月2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1,579,999,994.16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290008811010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承担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净额人民币【壹拾伍亿柒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壹角陆分】存放在该专户内。该专户仅用于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招商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艳、陈伟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招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招商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0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4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的理财投资。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择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4月9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45天"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45天; 2、认购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3、产品类型:保本保收益型; 4、投资年化收益率:5.20% ; 5、实际理财天数:45天(如遇产品提前终止,则本产品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预期投资期限;不含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6、提前终止权:产品到期日前第9个工作日,交通银行有权在当天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公司无权提前终止(赎回)该产品; 7、还本付息时间:到期日当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也不向银行贷款;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10、公司本次出资5,000万元购买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积使用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12%。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购买的为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收益。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 三、公司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14年4月25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周周赢人民币理财产品"。2014年5月22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1月7日,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周王庙支行购买"'汇利丰'2015年第4146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2月25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1月8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500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2月13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2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主协议》,出资4,981万元人民币购买741万瑞士法郎。 2015年3月11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3月3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周王庙支行购买"'汇利丰'2015年第491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5日刊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积使用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12%。 四、备查文件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45天"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4 债券代码:122028 债券简称:09华发债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经营发展需要,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珠海南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 上述贷款事宜未超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具体事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15-034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5年4 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8%股权的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现就2015年4月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中的“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股权转让”、“(三)乙方的经营管理”、“(四)分红及经营奖励”、“(六)违约责任”,以及对丁方承诺的业绩指标、丁方未达承诺业绩的补偿方法、丁方未达承诺业绩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 1、在丁方任职乙方期间,丁方所持丙方股权和丙方持有乙方股权不得对外转让及担保,甲方同意除外。为此,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丙方应将其所持乙方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履行本协议的保证。 若因司法执行等原因导致丙方所持乙方股权需要拍卖、转让的,在划内 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乙方的经营管理 1、各方同意,若出现丁方违反前述不竞争的规定且乙方解除与丁方的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收回丙方届时所持乙方全部股权。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其与丁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丁方的总经理职务,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收回丙方届时所持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按乙方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1)丁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出现以下状况,具体为: A、丁方受到刑事处罚。 B、丁方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C、乙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D、因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惩处(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自2018年度始乙方的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连续两年未能达到丁方承诺的经营净利润考核指标(具体见附件一)。 (3)因丁方原因且其连续21天不能正常履行总经理职责。 (4)丁方逾期30天仍未能依约全额支付业绩承诺补偿。 若丁方因健康或其他问题而不适宜再担任乙方总经理职务,丁方或丙方可向乙方推荐符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人员在本任职期间担任乙方总经理,经乙方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承担本协议项下丁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但丙方、丁方为该总经理任期内的违约、补偿、赔偿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任职期间,丁方推荐的总经理实现乙方的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达到附件一的净利润考核指标,则乙方董事会可续聘其任总经理,其承接丁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 2、为保障每年度终了时,乙方的净利润不低于丁方承诺的净利润考核指标,因而,在每年11月底前预计乙方的净利润有可能不达标时,丁方应在该年度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以确保能达标为标准(可考虑按高于预计补偿数额5%)提前将补偿资金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年度审计后丁方支付的补偿款高于其需补偿的金额,乙方以往来款方式将多支付的补偿款退还给丁方,若不足则由丁方补足。 3、各方同意,丁方目前经营的企业,可在威海市内及现有已实际经营的业务范围内继续经营。 丁方承诺,在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包括担任总经理、董事或其他职务期间)或通过丙方持有乙方股权期间,若出现新增的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乙方)的业务相同、相似、相竞争的业务时,除非事先取得乙方董事会放弃此业务的书面决议,否则丁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该项业务。否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解除其与丁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丁方的总经理职务。 各方同意,若出现丁方违反前述不竞争的规定且乙方解除与丁方的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收回丙方届时所持乙方全部股权。 三、分红及经营奖励 1、各方同意,除非乙方有重大支出安排,原则上乙方应将每年税后可分配净利润在向甲方付完2015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暨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中“(三)乙方的经营管理”第5点所述款项后,剩余的现金全部向股东按甲方与丙方8:2的比例分配,以及丁方按照方案约定的分配额进行分配。如现金不足,则按股比暂少分配,余额留待以后补分配。 2、若丙方出现须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丁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可先将该等违约、补偿、赔偿等责任相应金额从丙方应分得的利润中扣除,余额再支付给丙方;丙方可得利润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违约、补偿、赔偿等连带责任的,由丙方另行以其所持乙方股权补足。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全面履行。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若因本公告所述“二、乙方的经营管理”第一条规定的原因及第三条违反不竞争约定的原因,丁方被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解除本协议收回丙方所持乙方股权的,丙方、丁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丙方转让乙方股权而已经缴纳的各项所得税等税费)。赔偿额为丁方被解除总经理职务以前年度丁方和丙方合计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收益最高的年度的合计当年收益乘以乙方特许经营剩余年限,计算对乙方的赔偿,并一次性支付。 3、如果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解除本协议或聘任合同,或不按约定续聘的,甲方、乙方应赔偿丁方或丙方。赔偿额为本协议被解除或丁方被解除聘任合同以前年度丁方和丙方合计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收益最高的年度的合计当年收益乘以乙方特许经营剩余年限,计算对丁方或丙方的赔偿,并一次性支付。同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所持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应按乙方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4、在丁方或其推荐的人员担任乙方总经理期间,乙方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乙方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并导致乙方需承担罚款、滞纳金等经济责任的,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丁方或丙方承担,丁方或丙方应在乙方的损失确认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支付该等款项;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5、丙方对丁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丙方亦不能以现金承担补足责任,可以丙方所持乙方股权(按上一年度末乙方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的部分或全部折价补偿。 6、任何一方因违约而需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款项,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自责任确定之日起30天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7、若因丁方违法违规经营而导致乙方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则由丁方及丙方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由丁方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五、丁方承诺的业绩指标 详见附件一 六、丁方未达承诺业绩的补偿方法 为保障每年度终了时,乙方的净利润不低于丁方承诺的净利润考核指标,因而,在每年11月底前预计乙方的净利润有可能不达标时,丁方应在该年度结束前(即12月31日前),以确保能达标为标准(可考虑按高于预计补偿数额5%)提前将补偿资金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年度审计后丁方支付的补偿款高于其需补偿的金额,乙方以往来款方式将多支付的补偿款退还给丁方,若不足则由丁方补足。 备注: (1)补偿数额=当年承诺的业绩-当年实际的业绩; (2)如丁方预计未达承诺业绩,则当年年底前按预计补偿数额的105%预存补偿资金。 七、丁方未达承诺业绩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由于交易标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垃圾供应量及发电上网量,处理费价 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处理费收益及上网电价。因此,当丁方未达承诺业绩时,若丁方按上述“六、丁方未达承诺业绩的补偿方法”对乙方进行补偿,则不会对公司盈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若丁方不能或没有履行补偿承诺,则仍会为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附件: 1、丁方承诺的乙方年度净利润指标(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净利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附件一:丁方承诺的乙方年度净利润指标(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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