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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748 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3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于2015年4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为9人,实际参会董事为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宜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5万吨AC发泡剂及其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年产5万吨氯化亚砜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募投项目。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147,925,846.97元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002128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925,846.97元。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证券”)对本议案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1,4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7,207,000元后的净额人民币404,193,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第000113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公司、开户银行和民生证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履行募集资金监管责任。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内部规范运作,聘任章慧琳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车有根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股票代码:002748 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3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于2015年4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汉华主持,应参会监事为3人,实际参会监事为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147,925,846.97元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002128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确认。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925,846.97元。

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9日

股票代码:002748 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6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1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3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1,4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7,207,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4,193,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113号《验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核准文件
1年产5万吨AC发泡剂及其配套设施技改项目21,945.8821,945.88景发改外资字[2011]178号
2年产5万吨氯化亚砜技改扩建工程项目7,881.727,881.72景发改外资字[2011]179号
3偿还银行贷款14,000.0010,601.00 
4补充流动资金5,000.00- 
合 计48,827.6040,428.60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前期投入。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拟置换的金额如下:

单位:元

募投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年产5万吨AC发泡剂及其配套设施技改项目219,458,800.00133,352,258.52133,352,258.52
年产5万吨氯化亚砜技改扩建工程项目78,817,200.0014,573,588.4514,573,588.45
总 计298,276,000.00147,925,846.97147,925,846.97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2128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计划使用147,925,846.97元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47,925,846.97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同等金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925,846.97元。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47,925,846.97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民生证券同意世龙实业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备查文件:

1、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第002128号)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股票代码:002748 股票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15-00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1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3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61,4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7,207,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04,193,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11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3229029000100792,截止2015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1945.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吨AC发泡剂及其配套设施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72066617018010050201,截止2015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881.7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万吨氯化亚砜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91900090810315,截止2015年3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591.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旭、曹文轩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113号)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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