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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2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3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监事杨云海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会,授权委托监事陈涛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李卫东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杨云海先生为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相同。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附:杨云海先生简历

  杨云海:男,中国国籍,1966年6月出生。四川省林业学校林学专业毕业、四川大学管理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MBA,高级工程师。先后工作于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省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办公室、四川省林木种苗站,现任四川升达造林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杨云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2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10日16:00,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3日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达。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江昌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任期三年;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江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任期三年;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战略委员会:江昌政、向显湖、黄雅虹、江山

  主任委员:江昌政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江昌政、罗正英、黄雅虹

  主任委员:黄雅虹

  3、审计委员会:向显湖、罗正英、向中华

  主任委员:向显湖

  4、提名委员会:江山、罗正英、岳振锁

  主任委员:罗正英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江昌政先生提名,聘任江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江山先生提名,聘任向中华先生、贺晓静女士、罗文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六)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江昌政先生提名,聘任贺晓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江山先生提名,聘任刘光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江昌政先生提名,聘任龙何平先生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聘任陈涛女士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发表无异议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江昌政,男,中国国籍,1954年7月生,公司主要创始人。先后毕业于四川省林业学校林业专业,西南林学院经济管理专科,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班,高级工程师,中国林业产业协会及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副会长。曾担任四川省林业厅厅长助理,资源处处长。曾出版《林政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等专著。获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杰出人物奖”、“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中国林产工业终身荣誉奖”等。现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持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3.46%的股份。

  江昌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676,702股,持股比例为4.4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7月11日,江昌政先生由于公司2011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除此之外,江昌政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江山,男,中国国籍,1980年12月生,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国际商业与经济专业硕士毕业。2007年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营销副总监、华中事业部总监,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持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8.88%的股份。

  江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4,000股,持股比例为0.08%,为实际控制人江昌政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在任职期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向中华,男,中国国籍,1963年9月生,公司创始人之一。东北林业大学林业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本科毕业,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西南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担任四川省东风木材厂细木工板分厂副厂长,四川省九龙林产品公司副总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持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63%的股份。

  向中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91,157股,持股比例为0.96%;在任职期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岳振锁,男,中国国籍,1965年9月生。中国矿业大学露天开采专业本科毕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院系统工程方向硕士,高级工程师。曾担任西南科技大学教师、正大集团绵阳公司副总经理、绵阳贵华有限公司总经理。近5年来历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地板事业部副总裁,现任公司董事,并在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岳振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管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在任职期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向显湖,男,土家族,中国国籍,1963年2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系主任。目前兼任成都迈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前锋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向显湖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向显湖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6、罗正英,女,中国国籍,1957年12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1995年,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成本管理研究方向访问学者;2000年,担任英国NAPIER大学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研究方向访问学者;现任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兼任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正英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罗正英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7、黄雅虹,女,中国国籍,1963年2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目前兼任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和四川新生命干细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雅虹女士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黄雅虹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8、贺晓静,女,中国国籍,1982年2月生,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9年7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5年进入公司,历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贺晓静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刘光强,男,中国国籍,1971年10月生,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专科毕业,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担任攀枝花矿物局多经公司下属企业会计,历任升达销售公司财务部部长、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温江人造板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刘光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0、罗文宏,男,中国国籍,1968年8月生,山东济南大学材料科学专业本科毕业。1996 年进入公司,历任山东、沈阳等销售子公司总经理、四川地区销售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罗文宏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1、龙何平,男,中国国籍,1988年1月生,四川理工学院本科毕业。曾就职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3年进入公司,2014年7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龙何平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12、陈涛,女,中国国籍,1967年10月生,大学本科学历,财务会计专业,国际注册高级内部审计师、会计师。2003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曾担任重庆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和河南升达林产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7年4月调入公司监察审计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现任内部审计部部长、职工监事。

  陈涛女士与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5-02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周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4月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4月1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31,364,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641%。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31,276,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50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7,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773,699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64,0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73,6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升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杜金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罗娅芳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董静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2,887,78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陈文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5)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6)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97,42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9%;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1 选举江昌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江昌政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江昌政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2 选举江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江山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江山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3 选举向中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向中华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向中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4选举岳振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岳振锁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岳振锁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1 选举向显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向显湖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向显湖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2 选举罗正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罗正英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罗正英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3 选举黄雅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黄雅虹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黄雅虹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1 选举杨云海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杨云海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杨云海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涛女士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11.2 选举李卫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276,55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686,196票,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7%。李卫东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比例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且赞成票数排名居前,根据表决结果,李卫东先生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陈涛女士组成第四届监事会。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350,25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8,759,8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3,8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叶克林先生(委托章群女士)、何志尧先生和章群女士分别宣读了各自的《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各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与投票、出席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各《述职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桑士东、都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2015年4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定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具体操作程序等事项。

  2015年4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2015年4月10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股份231,276,5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950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87,50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6%。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231,364,05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5.964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8,773,69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638%。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相关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9)关于《201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升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杜金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罗娅芳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自然人陈文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10.1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1 选举江昌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2 选举江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3 选举向中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4 选举岳振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1 选举向显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2 选举罗正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3 选举黄雅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1.1 选举杨云海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2 选举李卫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13)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提交给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学兵

  经办律师签字:

  桑士东

  都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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