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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罗平锌电 股票代码:002114 公告编号:2015-2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4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9日15:00至2015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5,838,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3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586,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0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2,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252,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和冯楠两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1、关于公司与罗平县锌电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所持有的97,597,600股股份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88,238,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关于公司与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方式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5,836,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尹晓冰先生、朱德良先生、杨海峰先生、蔡庆辉先生已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其中独立董事杨海峰先生因事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朱德良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晓东、冯楠 3、结论性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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