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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58版)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注:受电容量合计达到315KVA(含315KVA)以上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2065KVA。即月基本电费为: 2065KVA ×25.00元/KVA.月=51625.00元/月(按实际投入容量征收)。 供电有功电价: 丰水期(5月26日至11月25日)执行电价如表 ■ 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0.02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5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4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8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0.005元/千瓦时。 枯水期(11月26日至次年5月25日)执行电价如表 ■ 注:以上执行电价均含0.02元/千瓦时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5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4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8元/千瓦时、价格调节基金0.005元/千瓦时。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当用电方功率因数低于0.9时按照原水利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号文《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对购电方实行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电费的60%预收当月电费,并于当月25日8:00时抄表结算当月电费,并在下月5日前结清当月电费。用电方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务必对电费结算核实,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付款。 (2)用电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逾期不交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停电处理。 (3)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设在35kV小堡子变电站10KVB128#、B422#开关出线桩头为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备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供电方永昌分公司另文与用电方签订。 (八)约定责任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3、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5、根据供电方式的要求,用电方必须与供电方另文签办双电源供电手续。 (九)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除电网事故外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造成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方擅自改变运行方式,变更供电容量,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须办理续签手续,在新的合同没有签订前,此合同仍然有效。原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书》终止执行。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二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6、本合同附件包括:⑴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⑵双电源供电手续 ⑶安全责任划分协议书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供用合同签署日期:2014年4月9日双方签署《高压供用电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保山辖区内独立的发电及供电企业,公司水泥业务日常生产运营用电必须全部向该公司购买,该项交易存在必要性。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G15010306B128B422001)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15-008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监事沈毅敏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5年3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9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2人,委托出席1人,监事沈毅敏先生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委托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汪洪生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并对2014年年度报告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将于2015年5月11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一届监事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及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张艳女士、郭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4月9日 ●报备文件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艳女士,1975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中级会计师,2008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2014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张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郭庆先生,1971年2月出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郭庆律师曾供职于国家政法机关,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先后工作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和浩天律师事务所,2008年1月加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至今。现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独立委员。 郭庆先生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股票代码:600883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10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 以上修订内容已经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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