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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37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已下达 民事判决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珠海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以下 称"珠海金正电器")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民事判决书涉案的金额: (1)珠海金正电器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中国教学仪器")偿还欠款本金11,420,180.6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1,420,180.63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本公司对判决所确定的另一被告珠海金正电器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珠海金正电器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产生的违约金(8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底公司已对珠海金正电器的800万元债务的担保全额 计提担保损失。 公司认为,作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的担 保方,只应在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该诉讼事项,后续公司拟提起上诉。 因珠海金正电器与中国教学仪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因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称"珠海市斗门区法院")曾于2014年7月给公司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第409-1号、第409-2号,于2014年10月下达(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4-126号公告)。现将该案件及裁定书、判决书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为原子公司珠海金正电器欠中教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拟向法院提请珠海金正电器破产。珠海金正电器2012年10月31日后已列入被宣告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本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未发生变化。与年初确认的金额一致,担保损失仍为800万元。 详细内容见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2014年7月,因上述事项,中国教学仪器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金正电器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财产作担保,要求对珠海金正电器及本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分别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09号、第409-1号、第409-2号、第409-3号。裁定: 对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房产予以查封(轮候),查封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400万元;对本公司的房地产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00万元; 对本公司在广西山水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400万元(查封期限: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止)。 对中国教学仪器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位于斗门区乾务镇五山虎山村(朗仔角)的土地(证号为C6576758号,权属人:珠海市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查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126号公告) 二、本次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中国教学仪器、本公司、珠海金正电器买卖合同一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1,420,180.63元。 2、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420,180.63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在800万元范围内产生的违约金(以8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中国教学仪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14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1,462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正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货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已在2012年底全额计提担保损失。 公司认为,作为珠海金正电器欠中国教学仪器800万元的担保方,只应在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该诉讼事项,后续公司拟提起上诉。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2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号)文核准,福建火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3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80.8万元,扣除承销费4,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9,180.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汇入本公司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账号:595900101110901)内,另扣减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989.64万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191.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 年1月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上市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有部分设备需从国外进口,需要支付外币进行结算,公司申请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外币专项账户[美元账户(6936 33616),日元账户(6936 33954)],该等账户作为募集资金账户的外币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外币的付款业务使用,用于经公司相应的权利部门审批后的指定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民生银行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就上述募集资金的外币账户进行监管。 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峥、邵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15-019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公司预计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约10%-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2013年增长约0-10%。 (三)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长约10%-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2013年下降约0-5%。 (四)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对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不存在分歧。 二、上年度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2,267.2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11,129.96万元; (二)每股收益:0.28元;扣非后每股收益:0.25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由于铜镍金属价格出现下跌,公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原预计数增加,导致2014年度业绩与预计数存在一定差异。 四、其他相关说明 以上更正后的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4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致歉说明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对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本公司及董事会深表歉意。 董事会将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会督促管理层加强业绩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3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基金")签订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凡通过天天基金认\申购下列11只基金的投资者,原认\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高于0.6%的,认\申购费率按四折优惠,但优惠后的认\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认\申购费率(含分级费率)低于0.6%或是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率执行。参与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基金如下: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C、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上费率优惠包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但只限于在天天基金进行的前端申购交易。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天基金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5-017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潮宏基,证券代码:002345)自4月14日开市起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5-019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停牌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鉴于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于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13:00起临时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相关事项的方案尚需进一步论证,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因此而引起公司股价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已于2015年4月13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小企业板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相关规定,力争尽早确定相关事项的方案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公司将及时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5-14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收到公司股东监事易贤武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易贤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易贤武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易贤武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将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 、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监事前,易贤武先生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将尽快选举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易贤武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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