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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8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2015年3月26日,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3)。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4月13日下午13:00(星期一)。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2日—2015年4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15:00 至2015年4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李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318,442,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7.5032%。 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318,424,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7.4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0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22,760,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4.82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743,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4.82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03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胡晓珂和李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44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44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8,442,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6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李迪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全文登载于2015年4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DP-VPA及其片剂 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签发的一类新药DP-VPA及其片剂《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现将批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司在开展后续临床试验中,建立与CDE等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交流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交流。 公司在取得DP-VPA临床试验批件后,将按照国家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尽快组织实施临床试验,待临床试验成功后将申报产品生产批件。 DP-VPA是一种用于治疗癫痫、偏头痛和双向情感障碍等病症的1.1 类新药。此产品是利用以色列D-pharm公司专有的RAP技术(前药调解激活)设计而得,能够在病灶部位特定酶的作用下释放药物活性成分,具有一定的靶向性。在临床前和临床研究中,DP-VPA与丙戊酸相比,表现出了更好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DP-VPA将成为更安全、更高效的丙戊酸替代品。 鉴于该临床试验的完成时间、进度及结果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近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对上述产品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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