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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5-015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08中联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4月20日,凡在2015年4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4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发行的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中联债”、“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08中联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中联债 3、债券代码:112002 4、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1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73 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期限:8年,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1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2、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4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3、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4、信用级别: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5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08中联债”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08中联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8.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5年4月21日; 3、兑息日为2015年4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中联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5月8日前(含)填写附件表格并签章后与身份证明一并传真至公司联系地址。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联系人:申柯 电话:(0731)88788432 传真:(0731)85651157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联系人:虞唯君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50818828 (三)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 号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下发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及我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自 2015年4月13日起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华宇软件"(股票代码:300271)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14日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1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分别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及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控股")的告知函,因傲盛霞与华阳控股分别正在洽谈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为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议上市公司自2015年4月14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4日起开市起停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3日
股票代码:002357 股票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15-02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3月30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3月31日刊登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于2015年4月4日刊登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 鉴于公司拟筹划的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配股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13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延长的议案已经公司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14年11月6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48号文核准。 2、本次配股简称:恒星A1配;代码:082132;配股价格:3.70元/股。 3、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15年4月9日(R+1日)至2015年4月15日(R+5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请股东注意申购时间。 4、本次配股网上申购期间公司股票停牌,2015年4月16日(R+6日)登记公司网上清算,公司股票继续停牌,2015年4月17日(R+7日)公告配股发行结果,并复牌交易。 5、配股上市时间在配股发行成功后根据深交所的安排确定,将另行公告。 6、《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配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2015年4月3日(R-2日)的《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报》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其他相关资料刊载于2015年4月3日(R-2日)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 元。 3、配售比例及数量:本次配股拟以股权登记日 2015 年4月8日深交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539,869,8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可配股数量总计161,960,940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实际控制人认购本次配股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已出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全额认购配股股份的承诺》,谢保军先生承诺若公司 2013年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发行,本人谢保军将按照公司配股方案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配股中其可获配的股份。 5、配股价格:3.70元/股。 6、募集资金数量: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亿元(含发行费用)。 7、发行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8日(R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8、发行方式:公司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配股将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9、承销方式:代销。 10、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
注1:以上时间均为正常工作日。 注2: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2015年4月9日(R+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R+5日)的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认购缴款方法 股东于缴款期内可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营业部现场委托等方式,在指定证券交易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配股代码“082132”,配股简称“恒星A1配”,配股价3.70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3,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股处理办法处理,请股东仔细查看“恒星A1配”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可配股票数量限额。 3、原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部的,分别到相应营业部认购。 三、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联系方式 1、发行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保军 办公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恒星工业园 董事会秘书:李 明 证券事务代表:谢建红 电话:0371-69588999 传真:0371-69588000/659468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23219755 传真:021-63608081 特此公告。 发行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37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建材市场不景气,销售环境处于淡季。公司期间费用有所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具体数据请以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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