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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上按照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4年度的经营计划进行拓展公司各项业务的。公司剥离了自来水业务,并继续实施公司向金融业务拓展的发展战略,报告期内公司的证券业务经营收益取得了较高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共实现营业总收入113,646.65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1.54%;营业利润52,566.9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5.81%;实现投资收益69,528.2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3.68%;利润总额53,826.4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4.9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675.5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24.53%。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11,860.5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399.93万元;参股公司东莞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81,188.0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326.10万元。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财政部于2014年6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施行。

  财政部于2014年7月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按照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①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之前,本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准则修订后,本公司将这类投资改按金融工具的相关政策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包括将本公司持有的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联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无法取得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前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按照取得该项资产的成本确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还对权益法核算等进行了修订,本公司已根据这些修订内容修改了相关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无重大影响。

  ②根据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参与、并满足该准则规定“控制”定义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有1个集合理财产品符合准则要求,纳入合并范围;并根据要求对期初数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列报表项目进行了重新列报。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公司由于已转让了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80%股权,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报表自2014年3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 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志茂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86,755,296.71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13,531,347.72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800,286,644.43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31,672,284.63元,2014年底剩余未分配利润为768,614,359.80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决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187.83万元、5,140.40万元、35,508.30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为7,139.42万元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2,400万元,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1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独立董事丑建忠先生、谢军先生、张敬义先生就本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公司提供2014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 2014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201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的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每位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标准为9万元。在本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监事,其年薪标准按其所任职务核定,不再另外发放津贴。在其他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监事不在本公司另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2、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标准为:董事长120-140万元,总经理100-120万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90-100万元。

  3、公司董事长(专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实际领取的年薪可根据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标准基础上适度浮动,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

  上述年度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本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本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伟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即任期至2015年6月),刘伟文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个人简历

  刘伟文,男,47岁,法学硕士。曾任广东省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现任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5-12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 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会议以3票全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2014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治理状况;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年报报告制度》的规定;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等内控组成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完整,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以上议案一、二、三、四、五均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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