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2015-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或“发行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广发证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2、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53.28倍(截止2015年4月13日)。本次发行价格19.1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5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42,121.84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9.17元/股、发行新股2,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7,925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5,822.29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42,102.71万元,略低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普丽盛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0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由广发证券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普丽盛”,申购代码为“300442”,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 3、本次共公开发行2,500万股A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13日(T-3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1.255%),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17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22.5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全部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90,500万股。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7,925万元,净额为42,102.71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4月3日(T-8日)在《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cn-pls.com )查询。 6、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及中止发行情形。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5年4月16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4月17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4月20日(T+2日)在《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8、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且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参与网下配售。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提交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之(二)和“附表1”。剔除后初步询价报价等于本次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127家,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90,500万股。 (2)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购价格等于本次发行价格19.17元/股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9.17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3)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T日)申购时间9:30~15:00, 缴款时间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42”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5)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网下投资者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网下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7)2015年4月20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披露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结果。 (8)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与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同日在深交所上市流通。 (9)网下投资者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T日)09:15~11:30、13:00~15:00。 (2)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 2015 年4月14日(含,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15年4月1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不得超过10,000股。 (4)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10、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15年4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cn-pls.com)上的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11、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 (一)初步询价申报情况 2015年4月10日(T-4日)至2015年4月13日(T-3日)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截至2015年4月13日(T-3日)15:00,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系统收到8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46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19.17元/股-19.18元/股,申报总量为214,66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均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经初步核查, 80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46个配售对象均符合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禁止配售的情形,参与询价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全部报价明细表请见本公告附表。 符合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146家配售对象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二)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对所有申报价格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价格的按照数量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相同数量的按照申报时间由晚到早进行排序。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将以下的初步询价申报予以剔除: 1、申报价格高于19.17元/股; 2、 申报价格等于19.17元/股并且申报数量小于1,500万股; 3、申报价格等于19.17元/股并且申报数量等于1,500万股同时申报时间晚于或等于2015年4月13日10:27。 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9个配售对象的报价被剔除,对应剔除的申报量为24,16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申报总量的11.255%,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如下: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15年4月1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3.28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松德股份因每股收益为负,不计算市盈率;达意隆因市盈率偏高,不纳入平均市盈率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19.17元/股对应的2013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5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确定过程 1、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申购数量,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7元/股。 2、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过程 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未被剔除的申报价格为19.17元/股且申报数量等于1,500万股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为7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127家,有效申购数量总和为190,500万股,可申购数量总和为190,500万股。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发行价格: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5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8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3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初步询价中报价等于本次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190,500万股。 4、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2015年4月16日(T日)申购时间9:30-15:00, 缴款时间8:30-15:00。 5、网上发行申购时间:2015年4月16日(T日)9:15-11:30,13:00-15:00。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7、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网下发行 (一)参与对象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认,本次网下询价有效报价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为127个,其对应的有效报价总量为190,500万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申购数量。 (二)网下申购 1、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T日9︰30-15︰00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2、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发行价格×有效申购数量),并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与初步询价有效申购数量一致; (2)网下投资者应当从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且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3)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如下:
注: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 (4)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发行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0442”。 (5)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网下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三)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确定本次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2015年4月3日(T-8日)刊登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15年4月20日(T+2日)刊登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配售情况,该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四)多余款项退回 1、2015年4月17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网下投资者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2、2015年4月20日(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网下投资者登记备案的收款银行账户。 (五)其他重要事项 1、验资:2015年4月16日(T日)16:00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2、律师见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5、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对于违规者,中国结算将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6、违约处理:如果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四、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2015年4月16日(T日)9:15-11:30、13:00-15:00。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15年4月16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将1,000万股“普丽盛”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9.17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普丽盛”;申购代码为“300442”。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2015年4月16日(T日)之前(含T日)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在深交所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且在 2015年4月14日(含,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15年4月1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 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初始股数的千分之一,不得超过10,000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 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五)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超过 500 股的必须是 500 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10,000 股。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 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10,000 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 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六)申购程序 2015年4月16日(T日),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本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网上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网上投资者,必须在 2015年4月16日(T日,含当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网上投资者,必须在 2015年4月16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七)摇号 (1)验资与配号 T+1 日 16:00 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结束后当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A)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 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B)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 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2)公布中签率 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15年4月20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15年4月20日(T+2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15 年4月21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网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500 股。 (八)结算与登记 (1)网上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2015年4月20日(T+2日)网上摇号抽签。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3)2015 年4月21日(T+3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4)本次网上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网下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84号26幢 电 话及传真:021-57211797 联系人:舒石泉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电 话: 020-87555297、87557727 传 真: 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 附表:网下投资者询价申报情况(符合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127家配售对象)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