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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公告 2015-04-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致: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袁友伦、宋小青、徐香骥、端木歧、朱新明、张蕴奇、赵新路、林鸥、黄南、张立真、张萌、李毅、王智、冯学东、霍东、朱擎、吴龙勇、邬江、袁泉、毕崇刚、栗新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拟将其所持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30%的股权转让予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公司")事项,宏达新材于2015 年 3 月 18 日,向城市之光其他股东按城市之光公司地址发出了《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的通知书》(以下简称"《转让股权通知书》")及 2015 年 3 月 26 日向城市之光其他股东按城市之光公司地址发出《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通知书的函》(以下简称"《股权通知书的函》"),上述《转让股权通知书》、《股权通知书的函》载明如下内容:"宏达新材拟将持有的 30%股权转让伟伦公司,转让价格为不低于从袁友伦受让该股权时的价格,即 3.2298 亿元。请在 4 月 18 日前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和城市之光《章程》的相关规定,您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不同意,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宏达新材拟将所持城市之光30%股权转让给伟伦公司事项亦于2015年4月8日以《关于转让城市之光3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1)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宏达新材(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伟伦公司(乙方)的主要交易条件如下: (1)甲方原受让30%股权时的账面投资成本32298万元,另加本条第2款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33493.51万元。 (2)甲方原受让城市之光30%股权在2014年7月完成交割,报备的2014年度的未审计净利润为7051.51万元,其中2014年1-6月净利润3066.49万元,2014年7-12月净利润为3985.02万元,甲方按30%享有的净利润部分1195.51万元也作为转让价款。如果经审计后净利润低于报备金额,按1195.51万元计算;如果高于报备金额,则高出金额的享有部分需由乙方补足。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0天内支付现金10000万元,在股权完成交割后的60天内支付7000万元。在2015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万元,在2015年12月底前支付余款。另上述第2款如有高出部分,则确认后的5天内补足。 (4)标的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起至协议生效当月末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甲方享有,如果是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果在乙方受让股权后估值调整达成一致,致享受比例超过30%,在2014年12月前的净利润按超出比例增加的享有部分亦由乙方补足给甲方。 截至目前,宏达新材发出的上述《转让股权通知书》、《股权通知书的函》中有部分人员(吴龙勇、张蕴奇、霍东、邬江、朱擎、栗新宏、毕崇刚、袁泉、朱新明)以 "原址查无此人,本人已离职"或"本人已离职"为由将2015 年 3 月 18 日或2015 年 3 月 26 日文件退回,为充分保障城市之光相关股东的权益,宏达新材特再发出本公告,敬请城市之光相关股东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是否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回复地址为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12200,收件人:丁宁,电话:1395297683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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