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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5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有限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032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网上2014年度 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刊登在巨潮咨询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刊登在巨潮咨询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公司定于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16:3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002215/)参与年度报告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副总经理、董秘王时豪先生,财务总监何庆敏先生和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031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产品出口和原料进口的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和基于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公司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二、远期结售汇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限于公司进出口业务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预测进、出口金额,且交割期与预测业务周期一致。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考虑市场变动因素,?公司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合约金额的10%。 三、业务规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筹划和管理,具体业务由财务运作。预计2015年度开展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违约风险:应收帐款逾期、资金安排等原因,会造成远期结售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限于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付账款的管理,妥善安排交割资金,积极跟进收、付款手续,避免出现账款逾期的现象。 3、公司在基于外币收付款预测的基础上,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六、公司2014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 2014年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为零。 七、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当收付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了锁定成本,减少部分汇兑损益,降低财务费用,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管理层决定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汇兑保值,以降低成本及经营风险。公司已为操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可有效控制了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编号:2015-028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期限二年。 和国内优秀经销商深度合作是公司的重要战略之一,帮助优秀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使其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与优秀经销商的共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非关联方、合作三年以上的公司及子公司下游经销商;以及有良好合作信用记录的公司及子公司优秀参股经销商,公司持有其35%的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年。 (三)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 (四)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负责对参加此项贷款项目的下游经销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可以确保加入进来的下游经销商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限制,主要用于向诺普信公司采购产品。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诺普信提供反担保,经销商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全额连带担保责任,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公司按照经销商授信总金额的5%逐笔存入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5、对于贷款的下游经销商,要求其定期向公司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6.由公司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实施事前贷款回购责任风险的审核和事中督察、事后复核。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实际担保额度发生时做后续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符合资质条件的经销商的贷款授信提供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此项担保,公司采取了经销商资质准入、专款专用并要求所有参加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为了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公司为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诺普信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47%,占总资产的44.91%,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 包括本次董事会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5,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7%,占总资产的61.53%,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逾期担保金额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027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化工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董事陈俊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业务发展,更好的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公司拟为常隆化工向银行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2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聚氨酯树脂、N,N-二甲基甲酰胺(精馏)、盐酸的生产;农药原药、农药制剂、有机化工原料(限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产品)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农药制剂、聚氨酯树脂合成革、铸造树脂、2-氯-5-氯甲基砒啶、功夫酸、丁硫脲、三氟烟酸、甲磺胺、乙磺胺、苄磺胺的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1、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常隆化工资产总额为179,310.58万元,负债总额为120,444.60万元,净资产为58,865.98万元,资产负债率67.17%;2014年1-12月,常隆化工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8,678.86万元,利润总额-9,616.75万元,净利润-9,001.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 截止2015年3月31日,常隆化工资产总额为87,238.42万元,负债总额为43,025.22万元,净资产为44,213.20万元,资产负债率49.32%;2015年1-3月,常隆化工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691.26万元,利润总额-1,173.85万元,净利润-1,152.3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抵押事项: 常隆化工以常国用(2009)第0348460号作抵押向工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贷款,最高抵押贷款额度4646万元,抵押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以常国用(2009)第0348596号、常国用(2009)第0348481号作抵押,最高抵押贷款额度2294.82万元,向建设银行常州新北支行贷款,抵押期限2013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 2、信用等级状况:A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其35%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兼任常隆化工的董事,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兼任常隆化工的董事长;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持有常隆化工39.3292%的股份,融信南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先生控制的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产权及控制关系 常隆化工的控股股东为融信南方,其持有常隆化工39.3292%的股份,常隆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实际担保额度发生时做后续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目的 满足上述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参股公司业务发展。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 本次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货款回笼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3、常隆化工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拟向银行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常隆化工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47%,占总资产的44.91%,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 包括本次董事会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5,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7%,占总资产的61.53%,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逾期担保金额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026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4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董事陈俊旺先生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农化”)业务发展,更好的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公司拟为常隆农化向银行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 注册资本:25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8号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农药原药、农药制剂(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及副产品氢氧化纳、磷酸生产、销售;十八酰氯、2-氰基苯酚及副产品盐酸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1、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常隆农化资产总额为121,328.87万元,负债总额为90,262.92万元,净资产为31,065.95万元,资产负债率74.40%;2014年1-12月,常隆农化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8,240.66万元,利润总额-9,579.99万元,净利润-9,337.4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 截止2015年3月31日,常隆农化资产总额为123,749.19万元,负债总额为90,780.59万元,净资产为32,968.60万元,资产负债率73.36%;2015年1-3月,常隆农化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4,818.77万元,利润总额1,773.65万元,净利润1,761.0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抵押事项: 常隆农化以其139,6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期限为2013年8月7日到2015年8月6日,作为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担保。 2、信用等级状况:A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其35%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兼任常隆农化的董事;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持有常隆农化65%的股份,常隆化工目前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9.329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先生控制的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产权及控制关系 常隆农化的控股股东为常隆化工。常隆化工持有常隆农化65%的股份,公司持有常隆农化35%的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实际担保额度发生时做后续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目的 满足上述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参股公司业务发展。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 本次提供担保的参股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货款回笼质量较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3、反担保情况: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拟向银行授信人民币7,000万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反担保情况: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3,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3.47%,占总资产的44.91%,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 包括本次董事会通过的担保额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5,460万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7%,占总资产的61.54%,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55,000万元,占净资产的35.62%。逾期担保金额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5-024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与关联方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益化工”)、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农化”)、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化工”)、济南绿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绿邦”)、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方”)201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的估计,该议案已经2015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年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卢柏强先生、陈俊旺先生、毕湘黔先生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上述议案尚须获得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1,359.76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雷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住 所:彭泽县龙城镇矶山村 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10月27日 经营范围:农药(凭有效许可证生产);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物品)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营本企业零星建筑维修、设备安装。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禾益化工资产总额为39,371.17万元,负债总额为6,700.32万元,净资产为32,670.85万元;2014年1-12月,禾益化工实现营业收入38,085.41万元,净利润3,945.5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华 注册资本:258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泰兴经济开发区团结河路8号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1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十八酰氯、2-氰基苯酚及副产品盐酸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常隆农化资产总额为121,328.87万元,负债总额为90,262.92万元,净资产为31,065.95万元;2014年1-12月,常隆农化实现营业收入158,240.66万元,净利润-9,337.4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审计)。 3、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2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聚氨酯树脂、N,N-二甲基甲酰胺(精馏)、盐酸的生产;农药原药、农药制剂、有机化工原料(限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和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产品)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农药制剂、聚氨酯树脂合成革、铸造树脂、2-氯-5-氯甲基砒啶、功夫酸、丁硫脲、三氟烟酸、甲磺胺、乙磺胺、苄磺胺的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常隆化工资产总额为179,310.58万元,负债总额为120,444.60万元,净资产为58,865.98万元。2014年1-12月,常隆化工实现营业收入168,678.86万元,净利润-9,001.0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 4、名称:济南绿邦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云辉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农药生产经营(需生产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建材、装饰材料、钢材、木材、橡胶制品、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化工技术(不含危险品)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济南绿邦资产总额为18,953.95万元,负债总额为10,652.08万元,净资产为8,301.87万元。2014年1-12月,济南绿邦实现营业收入15,778.32万元,净利润1,020.63万元(以上数据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 5、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松 注册资本:1,759.50万元人民币 住 所: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省农科院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1日 经营范围:从事农药的研究、开发;提供农药技术服务;凭本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限自产产品)农药(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湖南大方资产总额为10,397.26万元,负债总额为8,605.65万元,净资产为1,791.61万元;2014年1-12月,湖南大方实现营业收入7563.15万元,净利润117.1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湖南大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1、禾益化工: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公司董事毕湘黔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2、常隆农化: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公司副总经理高焕森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3、常隆化工: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4、济南绿邦: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济南绿邦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5、湖南大方:公司持有其27.45%的股权,公司董事陈俊旺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 上述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依法存续、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营业收入较为稳定,以上关联方均具备履行该关联交易额度的支付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交易依据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现象。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交易由于分多次进行,并且每次交易的产品数量均根据市场需求的进度而定,签定具体的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结清。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原材料的需求及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往来。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逐步扩大,公司将持续扩大各差异化品牌的比较优势和影响力,实现多品牌互相促进增长。 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大的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由于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低,公司不会对上述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孙叔宝先生、沙振权先生、孔祥云先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交易定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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