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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9版)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现将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14年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在2014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按照上述变更后的准则要求,公司对当前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的描述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部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完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无重大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持有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依据该规定,公司该2013年12月31日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面净值为84,700,177.00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要求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递延收益”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负债总额、股东权益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本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华辉公司增资扩股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德资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中国华融)及本公司共同增资华辉公司事宜,经上述三方同意,当出现有关约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回购或指定第三方回购融德资产、中国华融持有华辉公司的全部股份5,000万股,回购条件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两年内,华辉公司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回购价格为:本金×(1+10%)/365×实际持有股份天数。根据中国华融及融德资产的要求,本公司于2013年9月回购中国华融1000万股,于2014年12月回购融德资产500万股,截止2014年12月31日,融德资产尚持有华辉公司3500万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第十五条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本准则实施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在合并报表层面,本公司对子公司华辉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具有回购义务,根据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评估后,将所述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调整金额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影响以前年度利润-13,143,068.58元,其中:影响2013年3,462,316.82元,影响2013年以前年度利润9,680,751.76元。

  二、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说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意见,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事项的意见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的调整。此次调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的调整。此次调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新日恒力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已出具书面意见报告,新日恒力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执行了相关会计政策准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处理,对2014年比较财务报表对应数据已采用了追溯调整法处理。我们认为,新日恒力公司的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说明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的说明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65    证券简称:新日恒力   公告编号:2015-2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8日

  至2015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披露的时间:2015年4月16日

  披露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日期、时间:2015年5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六、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冉旭

  电话:0951—6898221

  传真:0951—6898221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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