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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0版) 2、终止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的原因 目前,该项目的基建部分也已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设备购置方面也由于使用更具性价比的国产设备替代部分进口设备、使用自主研发的更实用的钢结构生产线设备取代直接购买市场标准设备等方式节省了大量成本,建设及安装费用同样也节省不少。目前,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逐步改革,国内电力投资结构也发生调整,电力设备行业招标量增长趋势延缓,公司应用于电网建设的主要产品角钢塔、单管杆销量降幅比较突出。鉴于该项目已建成部分能够增加公司近3万吨/年角钢塔、2万吨/年单管杆产能,结合公司原有产能,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需求,同样为控制投资风险,避免增加投资损失,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终止该募投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剩余资金亦可择机用于公司其他项目投资,为股东取得更好回报。 五、结余募集资金的后续安排 上述项目的全部结余募集资金仍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择机对该剩余的募集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后续安排,如有新的投资项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慎决策。 六、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终止募投项目“胶州湾产业基地能源钢结构项目”及“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是根据项目可行性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决策的,上述决策能够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划,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募投项目“胶州湾产业基地能源钢结构项目”及“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进行终止,是根据项目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的,能够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胶州湾产业基地能源钢结构项目”及“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胶州湾产业基地能源钢结构项目”及“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划,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已经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国金证券对东方铁塔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事项无异议。 十、报备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将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5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9.49元。截至2011年1月28日止,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1,717,81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4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41,148,96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 (二)以前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41,148,960.00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1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存款情况如下: ■ ※1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将“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变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0年3月制定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13年4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根据《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分别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自2012年7月27日起银行名称变更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1年9月公司将“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变更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3年5月公司将“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4年9月公司将“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变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4年8月公司终止募投项目“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使用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全部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项目“迁西 40MWp 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公司为新项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余额5.34亿元,超过了董事会决议使用额度,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增加了募集资金的收益,上述问题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本报告期内,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中不存在其他问题。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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