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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5年4月10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所持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3、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所持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持有的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和”)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东莞信和的股权。本次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东莞信和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东莞信和净资产为157.96万元(经审计)。公司将所持全部100%股权转让给冷家兵,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158万元。 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冷家兵,居民身份证:32118219********19;住所: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 股权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名股东、公司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鸡鸣岗村拥军二路95号 注册资金:叁百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6月12日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高分子材料、硅橡胶、色胶、硅油、硅橡胶助剂(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止转让发生时,公司持有东莞信和100%股权。 2、近两年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数据经经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第H033号】。 公司没有为东莞信和提供过担保;东莞信和也不存在委托理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债务转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达新材将持有东莞信和100%的股权共3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冷家兵,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158万元,冷家兵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宏达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同生效。 五、出售该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东莞信和的任何股权,东莞信和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东莞信和从2013年及2014年未形成销售收入,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经营基本不产生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账面净资产接近,对当期损益亦影响极小。 六、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报告 3、 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持有的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胶硅业”)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神胶硅业的股权。本次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一、交易概述 神胶硅业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参股20%的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神胶硅业净资产为828.58万元(经审计)。公司将所持20%股权转让给吉林贵,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160万元。 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吉林贵,居民身份证:2108819********10;住所:江苏省江都市浦头镇。 股权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名股东、公司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百祥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8月26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有机硅及其原辅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止转让发生时,神胶硅业股权结构如下: ■ 神胶硅业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2、近两年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数据经经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第H032号】。 公司没有为神胶硅业提供过担保;神胶硅业也不存在委托理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债务转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达新材将持有神胶硅业20%的股权共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吉林贵,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160万元。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吉林贵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宏达新材。 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宏达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同生效。 五、出售该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神胶硅业的任何股权。神胶硅业2014年未形成销售收入,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经营基本不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账面净资产接近,对当期损益亦影响极小。 六、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报告 3、 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转让所持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 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持有的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美”)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宝利美的股权。本次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一、交易概述 宝利美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参股20%的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宝利美净资产为371.44万元(经审计)。公司将所持20%股权转让给李小祥,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75万元。 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交易的股权受让方:李小祥,居民身份证:32068219********1x;住所: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 股权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前十名股东、公司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蝴蝶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栋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 实收资本:伍佰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汽车护理品、硅酮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止转让发生时,宝利美股权结构如下: ■ 宝利美其他股东均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2、近两年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数据经经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第H034号】。 公司没有为宝利美提供过担保;宝利美也不存在委托理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债务转移。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宏达新材将持有宝利美20%的股权共1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小祥,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审计后2014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股权转让价为75万元。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李小祥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宏达新材。 双方签订合同并经宏达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合同生效。 五、出售该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宝利美的任何股权。宝利美2013年及2014年未形成销售收入,转让股权后对公司经营基本不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账面净资产接近,对当期损益亦影响极小。 六、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审计报告 3、 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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