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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5 证券简称:浙江震元 公告编号:2015-016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4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15∶00至2015年4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绍兴市解放北路289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宋逸婷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69,041,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6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68,519,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0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2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0%;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弃权3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5%;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弃权3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5%;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弃权3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0%;反对459,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 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0%;反对11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弃权3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0,68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35%;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弃权340,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梁瑾、卢胜强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 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3:00在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519,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持有公司股份数52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69,041,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663%。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5年4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 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684股,反对118,900股,弃权340,300股。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00,684股,反对28,900股,弃权340,300股。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00,684股,反对28,900股,弃权340,300股。 4、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4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684股,反对459,20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8,58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反对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684股,反对118,900股,弃权340,3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7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反对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弃权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00,684股,反对28,900股,弃权340,300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瑾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卢胜强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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