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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旭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贡胜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龚军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本报告期总股本为1,043,754,618股,上年同期总股本为878,841,645股,本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按总股本1,043,754,618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较期初增加31.88%,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期末银行承兑汇票持有量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应收利息较期初增加了80%,主要为计提的理财利息收入。 3、报告期内,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加4.43亿元,主要系本期新增融资租赁款。 4、报告期内,应付票据较期初增加58.51%,主要系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量增加,期末未到期额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44.24%,主要系营运规模加大、采购增加所致。 6、报告期内,预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9.22%,主要系预收客户货款增加所致。 7、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减少53.25%,主要系发放职工薪金,期末余额减少所致。 8、报告期内,应付利息较期初减少了60.5%,主要系支付债券利息所致。 9、报告期内,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增加了165.05%,主要系增加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10、报告期内,长期应付款较期初增加111.24%,主要系公司新增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所致。 11、报告期内,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9.84%,主要系贷款规模减小所致。 12、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77.49%,主要系去年同期收到尚德部分回款所致。 13、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2682.29%,主要系本期增加的理财投资收益 14、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73.74%,主要系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5、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85.8%,主要系公司用现金方式支付项目投资建设款减少所致。 16、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2.97%,主要系去年同期公司发行债券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旭光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5-37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4月16日在天津赛象酒店会议室召开。董事应参会10人,实际参会10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票 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票 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等事宜。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采用一次发行的发行方式。 表决票 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5-40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7号文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64,912,97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7.9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为2,966,784,384.2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4,702,683.72元。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9月4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CHW证验字[2014]第0020号《验资报告》。 由于募投项目“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欧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环欧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0 1835 4000 5250 5785,截止2015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135,058,837.9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CFZ单晶用晶体硅及超薄金刚石线单晶硅切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专户中的部分资金将按环欧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的项目进度逐步划入环欧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账号为12001835400052506373。环欧公司应当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公司、环欧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环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环欧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证券对公司及环欧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环欧公司授权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勇、高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环欧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环欧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环欧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和环欧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环欧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环欧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环欧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环欧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环欧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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