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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任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汪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乐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公司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所致。

  2、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较年初增加83.96%,主要系增加应付票据使用所致。

  3、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94.18%,主要系公司兑现2014年计提年终奖所致。

  4、报告期末,公司应交税费较年初增加449.84%,主要系当期增值税税款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公司应付利息较年初增加63.7%,主要系一季度利息未到付息日所致。

  6、报告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586.14%,主要系实现增值税税款增加所致。

  8、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同比减少34.12%,主要系借款规模减少,利息减少所致。

  9、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同比增加1767.36%,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托收以及应付票据增多所致。

  10、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同比增加189.06%,主要系公司本期购买理财及取得收益所致。

  11、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同比减少91.89%,主要系公司去年同期归还海螺集团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董事长: 任勇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5-18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53,71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8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2人,共代表4位股东,代表股份153,298,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代表股份416,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共代表9位股东,代表股份 4,314,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2位股东,代表股份 3,898,8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6,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820,7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6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894,2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32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20,7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894,2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01%。

  (2)表决结果:通过。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3、《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5、《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2,066,649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927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954%;弃权1,501,73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77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66,649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97%;反对146,60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5%;弃权1,501,735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28%。

  (2)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11、《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6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916,083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53%。

  (2)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2.1提名任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2.2提名齐生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2.3提名汪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2.4提名王杨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2.5提名周小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3.1提名张光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3.2提名周泽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4.1提名万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14.2提名张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51,7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753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98,901股,占出席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947%。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范瑞林、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5-19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2015年4月8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任勇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任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在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核后,均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并根据《会计准则》编制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该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保证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5-20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下午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220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万涌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万涌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审议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核,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19   证券简称:海螺型材   公告编号:2015-22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工会主席丁军庭先生主持,共20名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经过讨论,以2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汤文波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汤文波先生简历:

  汤文波先生,男,1957年出生,1980年加入宁国水泥厂,历任宁国水泥厂监察处副处长、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主任助理、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现任本公司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部部长助理。汤文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范瑞林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1909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5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等公司指定的报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14项议案,包括《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先后在上述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共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29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6,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的5项议项、《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中的2项议项、《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中的2项议项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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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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