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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2015-020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肇嘉浜路777号青松城大酒店三楼黄山厅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6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58,438,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9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05,690,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3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5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748,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63%。 ■ (四)会议主持及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庄国蔚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逐项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沈伟平先生、黄真诚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胡凯明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沈小燕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普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提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提案名称:《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提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税后利润461,508,576元(已经审计),同意分配如下: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计46,150,858元; 2、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420,048,266元; 3、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35,405,984元; 4、以2014年末总股本1,230,636,7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344,578,287元,其余490,827,697元结转下一年度。 5、提案名称:《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提案名称:《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提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8、提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9、提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2015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不超过230万元人民币,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不超过115万元人民币,合计为不超过345万元人民币。 (二)累积投票提案表决情况 10、提案名称:《关于选举普通董事的提案》 ■ 普通董事张崇建先生、甘春开先生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大会对庄国蔚先生、沈伟平先生在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11、提案名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 ■ 独立董事朱德贞女士、刘向东先生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独立董事津贴按本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大会对张广生先生、黄真诚先生在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12、提案名称:《关于选举监事的提案》 ■ 监事王明董先生任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 大会对胡凯明先生在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提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十、提案十一、提案十二中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均以累积投票制逐人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七、提案八、提案十一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四、提案五、提案九、提案十、提案十一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4、本次大会提案五、提案六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俞磊、陆如一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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