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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英力特 股票代码:000635 公告编号:2015-01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星期五)14时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钢电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秦江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总数167,058,0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11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56,857,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5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200,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56%。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三)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四)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五)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六)审议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七)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九)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十)审议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关联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十一)审议关于拟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十二)审议关于拟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7,004,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9%;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81,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4%;反对2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3%;弃权27,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3%。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樊军东、杨兆宁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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