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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5-22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计划连续12个月内累计使用资金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刊登在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情况

  2015年3月30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签订《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5年

  JG277期

  2、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3、认购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4、投资期限:182天

  5、投资起始日:2015年4月1日

  6、投资到期日:2015年9月29日

  7、预期收益率:5.10%(年化)

  8、投资方向: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等

  9、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公司前期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业务框架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181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0月20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133.89万元。

  2、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中信银行理财产品总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185天期限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12号190期保本型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0月27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118.35万元。

  3、公司于2014年5月5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招商银行"存汇盈"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185天期限保本保息型"存汇盈"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1月6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206.79万元。

  4、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支行签订《广发银行"名利双收"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合同》,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182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名利双收"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4年11月7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259.29万元。

  5、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365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锦州银行"7777理财"-创赢对公043期365天对公客户人民币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目前尚未到期。

  6、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华夏银行机构客户定制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协议书》,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182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4月13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119.67万元。

  7、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367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目前尚未到期。

  8、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塔支行签订《创赢对公理财产品协议》,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365天期限保本浮动收益型"创赢对公062期365天"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目前尚未到期。

  9、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招商银行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招商银行点金股指赢52249号理财计划"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3月3日到期,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36.04万元。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5-23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中兴商业)接到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集团)通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兴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现公开征集受让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转让股份数量和价格

  (一)本次转让股份数量

  中兴集团持有公司94,458,0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86%,为第一大股东。中兴集团本次转让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拟一次性协议转让给单一受让方,拟转让股份数量为83,562,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本次转让完成后,中兴集团仍将持有公司10,895,7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

  (二)本次股份转让价格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经综合考虑目前股票价格、职工安置等因素,本次股份转让以9.80元/股为基准定价,最终价格在对拟受让方的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选后确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拟受让公司股份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受让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且须独立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不接受以联合方式参与;

  2、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认同并促进中兴商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3、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诚信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

  4、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信誉,经营行为规范且无不良记录。

  (二)财务条件

  1、资产规模

  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2013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应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应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国际知名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盈利水平

  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2011年-2013年)连续盈利,其中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国际知名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国有上市公司改革经验

  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必须参与过国有上市公司改革。

  国有上市公司改革定义为: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入股国有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其前十大股东。

  (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1、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管理上市公司经验,具备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2、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明晰的企业发展战略、经营及规划,能对中兴商业的主营业务产生直接的协同效应;

  3、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商业背景及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经验,能够对中兴商业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支持。

  (五)履行内部程序

  拟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六)其他条件

  协助中兴集团及中兴商业妥善安置职工。

  承诺在受让中兴商业股份后,其所持中兴商业股份在60个月内不能进行减持。

  承诺在中兴商业存续期内,保证中兴商业注册地和主要机构办公地点不变更。

  三、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资料要求

  意向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且符合前述条件的,须在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即2015年5月4日17时前按下列要求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合法、合规、符合格式的文件和资料:

  (一)受让意向书。受让意向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意向受让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情况、主营业务、主要财务状况、管理团队、商业物业、物流以及电子商务相关经验等;

  2、意向受让方对中兴商业长期战略性的投资考虑,以及对中兴商业未来发展的规划;

  3、受让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具备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能力,以及能够对中兴商业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支持并承诺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说明。

  (二)意向受让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详版)、从事主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意向受让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

  (四)申报购买股份的正式报价文件及报价说明(包括每股单价和总价,要求报价具体、唯一且不得更改,不得为区间价或限制性价格)。

  (五)意向受让方的收购资金来源、支付安排与保证。

  (六)意向受让方内部决策程序说明以及有权机构的决策文件。

  (七)意向受让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与承诺(至少包括工商、税务、环保、社保等方面)。

  (八)意向受让方关于在中兴商业存续期内,不得提议或者支持中兴商业将注册地或主要机构办公地点迁出沈阳市范围的承诺。

  (九)意向受让方承诺单独受让全部拟转让股份,不接受联合受让,不接受信托或委托(含隐名委托)等受让股份的情形;

  (十)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股权过户完毕60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的中兴商业股票;

  (十一)意向受让方关于对中兴商业业务发展提供充分支持的承诺;

  (十二)意向受让方关于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三)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人员的授权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一式六份(一正本五副本),需以A4纸装订后提交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材料均应加盖公章并密封。上述文件将用于评选使用,并根据评选需要予以复制。文件一经提交即不可撤销,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不负责退还。

  上述文件须当面送达,不接受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接收文件地址及人员如下:

  接收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8号3楼305室

  受理人:唐迎辉

  联系电话:024-22566139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在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即2015年5月4日17时前,意向受让方应将1亿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否则将视为不具备拟受让方资格,出让方可另行选择拟受让方:

  账户名: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

  账户号: 601399598

  注:划款时务必注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申请受让中兴商业股份保证金"字样,付款单位名称与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意向受让方名称须一致。

  中兴集团将在公告征集期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确定拟受让方。如意向受让方最终成功受让股票的,则保证金本金冲抵股票收购款;如意向受让方最终未成功受让股票的,则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自意向受让方、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中兴集团退款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若最终确定的拟受让方拒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或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或拟受让方因自身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中兴集团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要求拟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协议确定的价格需支付30%的保证金(扣除已支付的1亿元人民币)至上述账户;受让方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70%转让款至上述账户。

  四、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披露

  (一)本次股份转让受让意向公告征集时间:自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4日。

  (二)本次公开征集完成后,本次股份转让仍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故能否征集到拟受让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以及股份转让能否实施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更。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积极督促中兴集团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受让意向程序和受让方的确定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公告期间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地址办理受让意向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中兴集团将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次股份转让的评审工作。

  (三)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满后,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评审,中兴集团将严格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办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拟受让方,并与拟受让方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四)经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协议转让方式履行相关程序;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没有意向受让方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中兴集团可重新公开征集受让方。

  六、其他事项

  (一)在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意向手续登记之前,中兴集团有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和变更、调整和补充公告内容的可能和权利。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具体程序将在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解释权归中兴集团。

  (二)本公告未述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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