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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0版)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全体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96 2、投票简称:易食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易食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 买卖方向为“买入”; (2) 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3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3.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 依此类推。 (3)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3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991880/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xuningyan@p5w.net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022/83990728/83991192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㈢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6 公司电话:010-50955100;公司传真:010-50955101 本次会议时间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对会议审议事项具有表决权,本人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指示如下表: 一、表决指示 ■ ■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二、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日期:
证券简称:易食股份 证券代码:000796 公告编号:2015-027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凯撒同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拟向9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1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于2015年4月10日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并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和《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和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世嘉”)所持有的凯撒同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公司拟向海航旅游、乐得科技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新余佳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杭坤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玖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柏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世嘉弘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世嘉元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方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法定的条件,交易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与海航旅游、凯撒世嘉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凯撒同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协议》、《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体现了公平、公允、公正原则;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交易审计、评估事项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经公司与海航旅游、凯撒世嘉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东山 ___________________ 霍学喜 ___________________ 吴邦海 2015年4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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