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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21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6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均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为满足互助金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同意互助金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申请10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融资,借款期限为一年。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抵押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22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抵押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经营和发展需要,互助金圆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签署相关合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法规,此担保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为此,本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抵押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 1.互助金圆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2日 注册地址:互助塘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平 注册资金:55000万元 经营范围:熟料、水泥生产、销售;石灰石、石膏、粘土开采及汽车运输,水泥包装袋生产、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2.互助金圆2014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如下: 万元 ■ 三、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互助金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董事会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互助金圆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均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担保为满足互助金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不含本次拟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3.36%,其中1900万元对外担保为公司历史形成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历年年度报告),公司无其他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担保为满足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金圆”)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要,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互助金圆,其具备良好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孔祥忠 陶久华 周亚力 2015年4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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