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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3号文核准,以公司股权登记日2015年3月12日(R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318,550,050股为基数,以12.71元/股的价格按照每 10 股配售2.5股的比例向截至2015年3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总额993,336,984.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85,043,305.4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天健验字【2015】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港口支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账户存放情况如下: ■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依照《招股说明书》对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向涛、李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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