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2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2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同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于2015年4月3日、4月11日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经过论证与协商,公司本次停牌的重大事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目前,公司正与相关各方积极开展工作,具体方案尚在沟通洽谈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公告并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2华西债、证券代码:112127)不停牌。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5年4月17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意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上限由目前的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合并口径)提高至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合并口径)的3倍,即公司每一年度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合并口径)的3倍,前述业务规模上限将随公司每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变化自动调整。 2、上述业务规模上限为公司境内合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上限。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决定或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17日 股票简称:*ST夏利 股票代码:000927 编号:2015-临01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并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5]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1年6月28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实施主业重组改制,成立了你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你公司向一汽夏利承诺:"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一汽夏利的同业竞争问题"。在同业竞争问题彻底解决之前,你公司补充承诺:"在符合中国证券市场政策法规及环境要求的前提下,一汽股份将力争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后3年内,以合理的价格及合法的方式彻底解决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与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业务重组、合并、资产收购、清算关闭、资产托管及中国证监会和/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2012年4月6日,你公司完成了原由一汽集团持有的一汽夏利股份的过户手续,本次收购工作完成。据此,上述补充承诺履行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4月5日。 经查,你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提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