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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屡屡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5-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吴比较/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勤上光电:

  一年内两度受罚

  日前,勤上光电公告称,因为公司未披露与第一大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实,这已是近期以来公司第二次受罚。“短短10个月,公司就因信披违规被广东证监局处罚两次,可谓屡教不改。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

  公告显示,2013年、2014年勤上光电累计向勤上集团划转资金累计达18.28亿元,勤上集团直接向公司划转资金累计10.29亿元,勤上集团通过下属企业累计向公司划转资金7.98亿元。广东证监局认定,公司与勤上集团的上述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勤上光电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和2014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构成虚假陈述。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早在去年5月,勤上光电曾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罚款40万。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三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公司、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

  许峰律师表示,由于公司受到两次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据此同时提起索赔。例如,针对本次处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日之间买入勤上光电股票,并且在2014年12月2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针对第一次处罚,在2013年3月26日之前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3年3月2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仍然可以提起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已经收到多位勤上光电投资者的索赔材料,相信后续会有更多投资者加入索赔行列。”许峰律师称。

  据悉,因勤上光电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部分投资者,已向法院提起索赔起诉并获立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投资者维权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佛山照明赔偿900余名投资者近6000多万元损失。本月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诉案进行二审开庭。业内人士认为,佛山照明案的进程或将对勤上光电投资者维权案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青鸟华光:

  财务信息造假遭调查

  2015年1月7日,青鸟华光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首先,青鸟华光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其次,公司在2012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导致201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第三,公司在2012年通过关联方配合控股子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年度营业收入。

  中国证监会认为,青鸟华光2007年至2012年期间各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关系,2012年年报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虚增利润、虚构营业收入的事实极为明显,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分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之前的2013年3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据悉,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青鸟华光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调查通知书》公告,可以认定公司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青鸟华光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青鸟华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8年3月29日,即2007年度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3月20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索赔条件为在2008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3年3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华塑控股:

  五项信披违规

  2013年3月21日,华塑控股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年后,立案调查尘埃落定。2014年8月30日,公司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多项违法事实:首先,公司在2010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一,未及时披露2010年12月27日与成都鑫睿融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睿融)签署的关于土地开发的《合作协议》;其二,未及时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其三,未及时披露向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招商港湾)转款1000万元的事项。

  其次,华塑控股《2010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其一,将与鑫睿融的土地合作事项披露为与德瑞合作开发;其二,未披露鑫睿融与山东华塑建材、华塑建材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废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其三,未披露转款1000万元至招商港湾,造成《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虚假;其四,对北京鲁宏、上海熙诚应收账款的计提坏账准备计算错误,少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华塑控股在2011年间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一,未及时披露2011年12月28日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其二,未及时披露2011年8月28日其子公司转让济南鲁宏金属表面精饰有限公司(简称鲁宏精饰)股权。华塑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塑安装)、山东华塑建材分别将其持有的鲁宏精饰96.67%、3.33%股权转让给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正东智)转让价格620万元。2011年9月8日,山东华塑安装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350万元股权,以5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正东智。2011年9月8日,山东华塑建材将持有的鲁宏精饰150万元股权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建东。上述股权转让造成华塑控股亏损320.63万元。

  第四,华塑控股《2011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首先,未披露与鑫睿融、南充华塑建材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其次,《2011年年度报告》按照已被补充协议废止的《保证合同》披露债务重组。

  第五,华塑控股在2012年间未及时披露相关的担保事项。2012年8月23日,成都瑞合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瑞合信)与山东华塑建材签署《年度委托采购合同》,山东华塑建材委托瑞合信采购PVC,华塑控股为此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华塑控股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华塑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高管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到10万元的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塑控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0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4日之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13年1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以上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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