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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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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别: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63,324,324.85份(截至2015年4月16日)。

6、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截至2015年4月16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简称:信诚双盈;代码:165517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31,144,442.00份(截至2015年4月16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23日

11、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年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成。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18日证监许可[2012]88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双盈A和双盈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合同生效后三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优先承担。双盈B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4月1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总规模364,484,296.27份, 其中双盈A 为255,168,853.53份,双盈B 为109,315,442.74份。根据《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的份额配比为7:3。

(二) 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名称已自2015年4月14日起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和《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3日对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3 年封闭期届满后的转换工作。份额转换结果如下(各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8位,第9位四舍五入)如下表:

转换前的基金份额转换前份额净值(元)转换前份额数(份)转换比例转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份)
双盈A1.00056,745,445.011.0000000000信诚双盈债券(LOF)56,745,445.01
双盈B1.890109,315,442.741.8897502060信诚双盈债券(LOF)206,578,879.84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对双盈A、双盈B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了计算,并由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4月2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14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4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信诚双盈债券(LOF)

场内简称:信诚双盈

5、交易代码:165517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31,144,442.00(截至2015年4月16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5年4月23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4月16日,信诚双盈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482,148.68份。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29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57,695.2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4月16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内基金份额104,700,218.00份,占比79.8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内基金份额26,444,224.00份,占比20.16%。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72,688,040.03份,占比54.99%;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信诚双盈的场外基金份额59,491,842.82份,占比45.0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4月16日,场内信诚双盈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18,897,502.0014.41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897,313.0014.41
太平智信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11,972.007.86
太平智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12,971.006.8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7,362,930.005.61
太平智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38,615.004.99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账户3,779,500.002.8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深3,532,888.002.69
侯蓉2,982,837.002.27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2,900,077.002.21
合计 84,216,605.0064.2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3、总经理:吕涛

4、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下设投资研究部、交易部、营销策划部、营销管理部、渠道销售部、直销部、财富管理部、产品及专户部、客户服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其中,投资研究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及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人员情况:截止2015年4月16日,公司共有员工130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27名,占员工总数97.7%。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2只基金,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信诚3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41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3月31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曾丽琼,金融学硕士,12年金融、基金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经验;曾任职于杭州银行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信诚货币市场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和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立春,经济学博士。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从事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研究工作。2011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0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82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年4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5年4月16日
资产 
银行存款22,629,129.93
结算备付金2,097,674.54
存出保证金29,846.38
交易性金融资产241,378,122.86
其中:股票投资12,064,818.40
债券投资229,313,304.4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15,845,056.46
应收利息5,841,070.43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287,820,900.60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2,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83,969.76
应付托管费23,991.35
应付指数使用费
应付交易费用15,511.45
应付税费19,368.48
应付利息6,095.28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360,424.70
负债合计22,509,361.0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158,868,708.73
未分配利润106,442,830.85
所有者权益合计265,311,539.5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287,820,900.6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4月1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金额(元)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12,064,818.404.19
债券229,313,304.4679.67
权证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24,726,804.478.59
其他资产21,715,973.277.54
合计287,820,900.60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农、林、牧、渔业
采掘业
制造业
C0食品、饮料
C1纺织、服装、皮毛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C5电子
C6金属、非金属
C7机械、设备、仪表
C8医药、生物制品
C99其他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11,620.800.65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金融、保险业10,353,197.603.90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
综合类
 合计12,064,818.404.55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601318中国平安114,02210,353,197.603.90
600023浙能电力208,4801,711,620.800.65

注:截止2015年4月16日,本基金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177,543,317.3066.92
企业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51,769,987.1619.51
其他
合计229,313,304.4686.43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2261912迁安债178,41018,053,307.906.80
113008电气转债118,53016,879,857.306.36
110023民生转债100,00014,122,000.005.32
128007通鼎转债94,49913,082,441.564.93
12250412通天诚122,85012,646,179.004.77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29,846.38
应收利息5,841,070.43
应收申购款
合计5,870,916.81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三)查阅方式:

1、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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