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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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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则每十二个月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分别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份;如大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承诺在担任大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

本人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本公司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且非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内的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购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其中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本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大豪科技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为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其后6个月。

本公司证券部负责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本公司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股份回购预案应明确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回购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本公司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股份回购的承诺,则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增持本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

“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大豪科技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大豪科技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发大豪科技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公司承诺就大豪科技股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大豪科技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大豪科技履行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大豪科技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大豪科技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大豪科技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大豪科技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大豪科技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触发条件”)。

大豪科技证券部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大豪科技应发布公告提示大豪科技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大豪科技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公司采取措施稳定股价。

本公司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大豪科技股价:本公司在接到大豪科技证券部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大豪科技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大豪科技,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大豪科技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接证券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大豪科技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大豪科技总股本的0.5%,但不超过大豪科技总股本的2%。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大豪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大豪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大豪科技可将本公司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公司履行承诺期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不予转让。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大豪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大豪科技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2)如最新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大豪科技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则触发大豪科技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如大豪科技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大豪科技履行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大豪科技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大豪科技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大豪科技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大豪科技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大豪科技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触发条件”)。

大豪科技证券部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当日,大豪科技应发布公告提示大豪科技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且大豪科技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定股价。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大豪科技股价:

本人在接到大豪科技证券部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大豪科技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大豪科技,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大豪科技进行公告。本人将在接证券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大豪科技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大豪科技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平均薪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大豪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大豪科技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大豪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大豪科技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豪科技股份不予转让。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以及在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如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公司未依法及时履行赔偿承诺的,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1、本公司承诺,大豪科技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大豪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大豪科技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作为大豪科技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大豪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大豪科技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若本公司未按照前述承诺购回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本公司未按照前述承诺赔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大豪科技股票,从而为本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大豪科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单位为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单位为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单位为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

一轻控股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则每十二个月减持数量不超过一轻控股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一轻控股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一轻控股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所持大豪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大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郑建军等五名自然人股东拟转让所持大豪科技股票时,郑建军等五名自然人股东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大豪科技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大豪科技股份的,其违规减持大豪科技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大豪科技所有,同时其持有的大豪科技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上述控股股东、自然人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大豪科技,则大豪科技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缴大豪科技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在大豪科技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大豪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五、保荐机构及律师服务机构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律师服务机构天元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的程序以及所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六、公司所处行业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每年春节假期之前均为传统销售淡季。公司的下游整机厂商以民营企业为主,春节期间员工放假时间普遍较长,导致春节前采购规模下降幅度较大,通常于每年春节假期结束之后逐步提升采购规模。2015年我国春节假期较2014年春节假期偏晚,也导致春节前的销售淡季时间较2014年有所延长,春节后的销售旺季相应顺延。因此,公司2015年1-2月销售数量相对较少,结合1、2月实际经营情况,3月份未完成订单数量以及前期营业收入增值税退税等因素,预计2015年1季度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20%至-40%。

2014年12月31日至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均未出现重大变化。尽管2015年1季度公司业绩同比有所下降,但是造成该等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春节假期偏晚导致的季节性影响,使得1季度春节后销售旺季的时间较短。2015年春节假期之后,公司销售规模显著提升,与2014年1季度春节后行业景气度较高时期的业绩水平基本一致,销售旺季特征十分明显。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2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38号文批准。证券简称“大豪科技”,股票代码“603025”。本次发行的5,1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4月22日

3、股票简称:大豪科技

4、股票代码:60302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4,7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1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510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4,59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大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豪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自然人股东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赵玉岭承诺:自大豪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大豪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大豪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大豪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大豪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Dahao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中文简称:大豪科技

2、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3、成立日期:2000年9月25日

4、注册资本:39,600万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6、经营范围:生产电脑刺绣机、工业化自动化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维修缝制设备、针纺设备数控系统及其零件配件

7、主营业务:各类缝制及针织设备电脑控制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本公司生产的电脑控制系统是缝制及针织设备的核心零部件,主要涉及刺绣机电脑控制系统、特种工业缝纫机电脑控制系统和针织横机电脑控制系统三大领域

8、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的其他计算机制造(C3919)

9、联系电话:010-59248888

10、传真号码:010-59248866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dahaobj.com/

12、电子信箱:sales@dahaobj.com

13、董事会秘书:王晓军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郑建军董事长2014.12.20-2017.12.19
吴海宏董事2014.12.20-2017.12.19
孙雪理董事2014.12.20-2017.12.19
谭 庆董事2014.12.20-2017.12.19
赵青竹董事2014.12.20-2017.12.19
屈素辉董事2014.12.20-2017.12.19
于 雳独立董事2014.12.20-2017.12.19
王洪福独立董事2014.12.20-2017.12.19
杨晓京独立董事2014.12.20-2017.12.19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顾国惠监事会主席2014.12.20-2017.12.19
赵玉岭监事2014.12.20-2017.12.19
朱必兰职工代表监事2014.12.20-2017.12.19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8名。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吴海宏董事、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孙雪理董事、副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谭 庆董事、副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张兴国副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姚铁军副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杨 葳财务总监2014.12.20-2017.12.19
王晓军董事会秘书2014.12.20-2017.12.19
张建泉副总经理2014.12.20-2017.12.19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除郑建军、吴海宏、孙雪理、谭庆和赵玉岭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一轻控股,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13,86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35.00%。一轻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志民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09,784.2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8号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7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造业;仓储业;物资供销业;商业;综合技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2、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一轻控股为北京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9,6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00万股,均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4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备注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北京一轻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13,860.0035.00%13,350.0029.87%36个月 
郑建军6,549.8416.54%6,549.8414.65%36个月 
吴海宏5,551.9214.02%5,551.9212.42%36个月 
孙雪理4,546.0811.48%4,546.0810.17%36个月 
谭庆4,546.0811.48%4,546.0810.17%36个月 
赵玉岭4,546.0811.48%4,546.0810.17%36个月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

--510.001.14%3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投资者--5,100.0011.41%  
合 计39,600.00100.00%44,700.00100.00%  

注: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43,009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账户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1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3,350.0029.87%
2郑建军6,549.8414.65%
3吴海宏5,551.9212.42%
4孙雪理4,546.0810.17%
5谭庆4,546.0810.17%
6赵玉岭4,546.0810.17%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510.001.14%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25.500.06%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19.600.04%
10国泰君安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19.500.04%
合 计44,700.00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100股

二、发行价格:11.1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51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4,59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967.00万元,其中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6,967.00万元。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801000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承销及保荐费用4,500.0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9.00万元、律师费用80.00万元、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手续费用462.10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01元。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51,825.9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9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净资产按发行前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按经审计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后,本公司的经营模式、行业监管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未出现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

公司所处行业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每年春节假期之前均为传统销售淡季。公司的下游整机厂商以民营企业为主,春节期间员工放假时间普遍较长,导致春节前采购规模下降幅度较大,通常于每年春节假期结束之后逐步提升采购规模。2015年我国春节假期较2014年春节假期偏晚,也导致春节前的销售淡季时间较2014年有所延长,春节后的销售旺季相应顺延。因此,公司2015年1-2月销售数量相对较少,结合1、2月实际经营情况,3月份未完成订单数量以及前期营业收入增值税退税等因素,预计2015年1季度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20%至-40%。

2014年12月31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和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尽管2015年1季度公司业绩同比有所下降,但是造成该等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春节假期偏晚导致的季节性影响,使得1季度春节后销售旺季的时间较短。2015年春节假期之后,公司销售规模显著提升,与2014年1季度春节后行业景气度较高时期的业绩水平基本一致,销售旺季特征十分明显。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周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大豪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4月3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010-85130588

传 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林煊、贾新

联系人:白罡、廉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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