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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百圆裤业 公告编号:2015-028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先生的通知,其所持有公司股权中处于质押状态的部分股权已解除质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新先生于2013年7月15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7月18日分别将其持有的共计2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1)、2014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201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 2015年4月17日,杨建新先生将其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的上述股份中的部分股份(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杨建新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7,226,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0%,其中已质押股份共计19,000,000股,占杨建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2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97%。 特此公告。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5年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经事后核查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填报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时部分数据填录错误,现对披露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更正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除上述更正外,《2015年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5〕032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2015年4月17日,因个人理财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9%。本次减持前,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66,21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06%,本次减持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61,71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27%。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2015年4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减持数量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9%。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上市前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该锁定期已结束,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公司 32.627%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公司在2015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核准)并且顺利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肖日明、肖毅、肖申;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5-023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中航特材")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慧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101850005302146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采购加工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庆泉、徐士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5 证券简称:湖北广电 公告编号:2015-037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和2014年11月,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分别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公司聘请申银万国担任湖北广电向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本次重组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重组的相关实施及配套融资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本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银万国负责,后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继原申银万国负责的本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 2010年4月,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聘请东方证券担任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前次重组已于2012年11月实施完成。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负责,后由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承继原东方证券负责的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 为有效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申万宏源、东方花旗三方于2015年4月17日共同签署了《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公司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接,东方花旗不再负责公司前次重组持续督导工作。 二、申万宏源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公司前次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公司和东方花旗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87号)第十条规定,将前次重组持续督导的相关报告和工作底稿一并交接予申万宏源,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力支持、配合申万宏源做好前次重组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为申万宏源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年2月10日发布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发布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公司股票自2015 年3月11日起继续停牌。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发布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公司股票自2015 年4月13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一个月。 目前, 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序开展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公司拟于近期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因相关程序仍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在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48 证券简称:南天信息 公告编号:2015-022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 2、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十一名,实到董事十一名。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雷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张锦鸿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十一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48 证券简称:南天信息 公告编号:2015-023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张锦鸿先生书面辞职书。张锦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 同时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截止2015年4月20日下午收盘,张锦鸿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9,062股,根据张锦鸿先生《关于持有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张锦鸿先生承诺在离任后半年内(即2015年10月20日前)不减持公司股票。 张锦鸿先生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张锦鸿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工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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