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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15:00至2015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办公楼4楼阶梯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明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70,880,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8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70,77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77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0,498,9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39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39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7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84,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84,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3、《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84,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4、《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84,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5、《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90,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84%,反对90,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616%,弃权0股。 6、《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8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76%,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9%。 8、《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38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76%,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9%。 9、《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78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4%,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弃权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9%。 其中,议案 5和议案10 为特别表决议案,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赖继红、莫海洋;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月 20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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