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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9版)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本次转让股份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设立并管理的汇石混改1号基于对云维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除因本次发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云维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56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设立的基金未持有云维股份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汇石混改1号将持有上市公司1,276,800,000股股票,占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93%。具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云维股份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1,141,883,000股,其中向汇石混改1号发行280,0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汇石混改1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5.93%。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上市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汇石混改1号的主要内容 汇石混改1号由汇石投资设立和管理,其资金用于投资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汇石投资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设立和备案,拟合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80,000,000 股,合计拟认购金额为127,680.00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汇石混改1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或卖出云维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认购云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合同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YUNWEI COMPANY LIMITED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花山工业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云维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引起。上述交易事项尚需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 (1)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斌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整 注册登记证号 540000100000822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1年12月14日至 2021年12月13日 税务登记证号 54010258575400X 主要股东 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联系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邮编 850000 电话 0891-6780690 传真 0891-678069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张建斌为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本次转让股份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云维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云维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造收益。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除因本次发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云维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56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云维股份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140,000,000股股票,占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96%。具体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云维股份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1,141,883,000股,其中西藏瑞华以63,840.00万元认购其中的140,0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西藏瑞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7.96%。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上市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西藏瑞华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或卖出云维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认购云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合同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债券代码:122073 债券简称:11云维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以短信、邮件、书面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凡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高建嵩、林 力、凡 剑、左爱军、潘文平、谢 敏回避表决。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一系列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2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信息。 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为:公司拟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46,153.8461万股(含46,153.8461万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4.55元/股。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10%。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1)收购富源县黄泥河镇天源煤矿有限公司95%股权;(2)收购富源县十八连山乡四角地煤矿有限公司100%股权;(3)收购富源县营上镇顺源煤矿有限公司的95%股权;(4)收购富源县竹园镇鑫国煤矿有限公司90%股权;(5)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顺源煤矿建设项目;(6)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鑫国煤矿建设项目;(7)补充流动资金。 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原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股份数量进行了调整:将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3.50元/股,将发行数量调整为总计不超过60,000万股(含60,000万股)。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信息。 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尚未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自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启动以来,公司董事会、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结合项目目前实际情况,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和交流,认为原募集资金拟收购的部分煤矿存在资产证照不齐备或权证变更缓慢等情况,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慎重研究,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决定取消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经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协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着对上市公司持续支持以及加快非公开发行工作的态度,重新制订了新的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逐项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高建嵩、林 力、凡 剑、左爱军、潘文平、谢 敏回避本议案全部议题的表决。 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0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煤化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集团”)、关联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集团”)、上海汇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汇石投资—汇石混改基金1号(以下简称“汇石混改1号”)、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华”)、苏州工业园区大美中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美中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云帆1号”)、上海华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沅投资”)、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基金”)以及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的全体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4月2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4.56元/股。(说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141,883,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或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或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六)限售期 煤化集团、云维集团、东源集团、汇石混改1号、西藏瑞华、大美中和、华泰云帆1号、华沅投资、云能基金和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十)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20,698.6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对部分到期债务先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总票数的100%。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尚需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四、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起草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系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 号)编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关联董事高建嵩、林 力、凡 剑、左爱军、潘文平、谢 敏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5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决议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议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认购方法及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事项(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二)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并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宜,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五)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六)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全额置换;(下转B3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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