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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1版)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036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15年2月28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数额、资金到帐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0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2,440,000.00元。根据公司与承销保荐机构的承销、保荐协议,承销机构于2010年5月14日将募集的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28,297,600.00元后的余额计人民币534,142,400.00元缴存于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马塘支行开设的账号为840423560908095001的验资专户。此外,公司为此次发行新股支付的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计10,439,000,00元。扣除上述各项发行费用38,736,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23,703,4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0)第1483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0]25号文件精神,2010年度本公司对发行费用进行了重新确认,将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7,825,000.00元从发行费用中调出,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确认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0,911,600.00元,最终确认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31,528,400.00元,最终确定增加的资本公积总额为509,728,400.00元。公司已于2011年4月7日将7,825,000.00元由自有资金账户转入超额募集资金账户。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计划对2个具体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共计155,000,000.00元,超额募集资金为376,528,400.00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与管理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10年6月10日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严格遵照履行。

  在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严格按照制定和修订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了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注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大街支行账户资金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的专项资金,该账户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并于2010年7月支付完毕。2010年9月,该账户利息收入12,500.00元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余额12,455.00元转入超额募集资金账户,该账户变更为一般资金账户。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账户资金原为“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的专项资金, 2011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该账户资金10,5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

  注3:为了提高资金存款收益,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开设了从属于募集资金账户和超额募集资金账户的定期存款账户,以上账户均纳入本公司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不得用于结算或提取现金,到期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账户因江苏省分行的电脑系统升级,对所有对公单位账户进行了统一变更,由原来的18位账号统一变更为12至17位的新账号。上表中银行账号480658228539升级前为840423560908095001,账号513158236957升级前为840423560908211001。

  注5:截至2015年2月28日,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中包括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0.00元。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14,045,536.17元,累计收到利息收入 21,442,093.04元,累计支付银行手续费12,966.49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38,911,990.38元(含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0.00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照情况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对照情况,详见附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0年6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以“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募集资金5,0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5,000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0)第1610号”《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1年7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变更“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将该项目的募集资金10,5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9.75%。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7,000万元,其余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1年8月3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1、公司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GCLE)项目”。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的下游产品为高档药品,在公司拟利用募集资金组织实施该募投项目之前,国内外竞争对手纷纷进行了大幅度的扩产,随着产能的不断释放,其先入优势和规模优势较为明显,该产品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公司管理层经慎重考虑分析,为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定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变更后的项目为“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三氯吡啶醇钠属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型农药中间体,既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也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对于三氯吡啶醇钠产品,我公司积累了一定的生产经验,该产品生产技术已经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并经过省经贸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具有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同时,公司水、电、汽、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均已到位,公司具备该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了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四)终止实施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10年9月13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的议案》,决定使用4,2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后续扩建项目。该项目由于市场原因,公司经审慎考虑,一直未投资建设。

  2014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的议案》。经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基于整个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低迷状态考虑,预期该产品市场需求短期内不会出现大幅度增长。倘若继续投入资金扩大其生产规模和能力,会造成该项目现阶段的产能过剩和资金浪费,且后续产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等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鉴于该项目可行性发生了较为重大的变化,公司本着稳健经营的原则,合理规划公司产品的产能结构,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拟终止实施超额募集资金投资的“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同意终止实施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

  (五)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存在差异的说明

  1、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0,500万元,该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7,000万元,其余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因该项目尚未完工,仍处于后续建设之中,因此公司在按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10,500万元后,继续使用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550.95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11,050.95万元。

  2、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8,720.34万元,截至2015年2月28日已累计投入6,421.10万元,尚有2,299.24万元未投入。该项目尚在建设中,后续仍将继续使用该笔资金。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2011年3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专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2011年3月11日至2011年9月10日)。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实际已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11年9月1日将该笔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11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未使用该笔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2013年4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合理安排与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4年4月4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万元人民币分次归还并转入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2014年4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在上述期限内公司实际已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分别于2014年9月9日、2014年9月15日将1,700万元、300万元自有资金及时归还至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仍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八)前次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1、2010年6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10,9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2、2014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终止实施后的项目资金(42,000,000元)、“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节余资金(12,426,975.7元)以及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未作使用计划的资金(7,825,000元)共计人民币62,251,975.7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同意使用62,251,975.70元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九)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15年2月28日,募投变更项目结余金额:“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结余153.19万元(为利息收入)。超募资金项目结余金额:“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结余2,299.24万元;超募资金账户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1,438.77万元。结余原因及后续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尚未完工,仍在建设之中,后续仍将继续使用相应账户内的资金。

  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3,891.20元,其中:891.2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3,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截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2、未达到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未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该项目计划在一期工程(即搬迁完成并扩建至1,000吨产能)的基础上,实施二期工程建设,扩产1,000吨,达到2,000吨的生产能力。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于2010年5月份完成二期工程的建设投资,并逐步投产,2012年底总生产能力已达到2,000吨。但产能尚未完全释放,该产品生产系统总产能利用率为82%左右,因一、二期工程生产装置合拢运行,为整体生产线,以一期工程产能利用率为100%,推定二期工程产能利用率为65%左右,因此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的产能利用率偏低,暂未达到预计效益,且年均收益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收益的20%。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公司前次发行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关内容的对照情况

  本报告中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以前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附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15年2月28日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于2011年度变更“年产500吨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头孢烷酸对甲氧苄酯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将该项目的募集资金10,5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17,000万元,其余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注2: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10,500万元已使用完毕,因该项目尚未完工,仍处于建设之中,因此公司在按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后,继续使用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550.95万元用于该项目建设。

  注3:2010年8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建设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8,050万元投资建设“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9月13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注4: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8,050万元,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竣工结项,实际共累计使用超募资金68,073,024.30元,项目结余超募资金12,426,975.7元。该项目已完工结算,后续公司已决议将项目结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5、2010年8月2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4,200万元投资建设“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9月13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注6: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4,200万元,该项目因市场原因公司一直未投资建设,未投入任何资金。公司决定终止实施超额募集资金投资的“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因此,该项目未使用超募资金4,200万元。后续公司已决议将该笔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7、2011年3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8,720.34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以及1,115.6万元自有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3月26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注8: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计划使用超额募集资金8,720.34万元,截至2015年2月28日已累计投入6,421.10万元,尚有2,299.24万元未投入。该项目尚在建设中,后续仍将继续使用该笔资金。

  注9:2014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决定将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未作使用计划的资金(7,825,000元)以及超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后续扩建项目”终止实施后的项目资金(42,000,000元)、“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节余资金(12,426,975.7元)共计人民币62,251,975.70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两笔资金计54,426,975.70元来自于上述超募资金项目节余资金和项目终止实施未使用的资金。

  附表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15年2月28日 单位:万元

  ■

  注1:对照表中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二期工程”计划在一期工程(即搬迁完成并扩建至1,000吨产能)的基础上,实施二期工程建设,扩产1,000吨,达到2,000吨的生产能力。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于2010年5月份完成二期工程的建设投资,并逐步投产,2012年底总生产能力已达到2,000吨。但由于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因此暂未达到预计效益。

  注4:拟实施项目建设时,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预计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的税后利润。

  注5:新增年产15,000吨三氯吡啶醇钠扩建项目计划分两期实施,每期建设年产7,500吨三氯吡啶醇钠生产装置。该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22日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正式投料试生产。目前一期工程已达到设计产能,生产情况正常,已产生效益;二期工程尚在建设中,已完成设备安装。

  注6:超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于2012年2月达到设计产能年产400吨六氟磷酸锂的生产能力,该生产线已满负荷生产。但由于市场竞争对手增多,导致了该产品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由项目运行初期的35万元/吨逐年下降,至2014年降至8.5万元/吨,产品毛利率大幅下降,致使该产品实现效益逐年下降,未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中预计的净利润。

  注7:年产1320万m2锂电池隔膜项目公司计划新建两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为660万m2,第一条生产线现处于试生产阶段,第二条生产线尚未启动建设。该项目尚在建设中,未产生效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5-037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暨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1日开市时起复牌。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对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4年9月29日开市时起停牌。经公司确认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70),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3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

  201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4年12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3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2015年2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延期复牌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3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

  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已按照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具体内容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5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1日开市时起复牌。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拟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同时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薛俊、何建东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25%。具体发行方案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为准。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规定,如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则可能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现就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人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李宗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现就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人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周新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现就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人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陈耀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现就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人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薛 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必康”)100%股权,同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重组”)。本人作为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现就本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人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人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何建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承诺函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交易对方,现就本公司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l、本公司为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作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2、在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独立及/或连带的法律责任;造成他方损失的,本公司向损失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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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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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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