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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良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松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1、预付帐款较年初增加54.13%,主要原因是预付采购款增加。 2、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79.18%,主要原因是预付供电局电费以及预付参展费。 3、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减少78.02%,主要原因是年初支付上年预提奖金所致。 利润表: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63.55%,主要原因是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市场需求减少,导致收入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2、营业成本同比减少58.88%,主要原因是随着收入的减少,相应结转成本也减少。 3、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44.94%,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税金相应减少。 4、财务费用同比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导致定期存款减少,因此利息收入减少。 5、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原因为应收帐款较年初减少,因此计提坏帐准备减少。 6、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824.52%,主要原因为政府补助增加。 7、所得税费用同比减少76.12%,主要原因是由于营业收入的减少,导致利润总额减少,因此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 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237%,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同比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28%,主要原因是收到部分到期理财产品。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收到2000万元短期借款。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事项: 1、2012年4月5日,临沂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因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诉状上没盖公章,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2年11月5日,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再次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定于2013年1月23日开庭,因向赵刚送达应诉被退回,在2013年4月2日进行了开庭,在开庭中,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刚的起诉,仅起诉本公司。2013年4月18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7,9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2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本公司负担1,749元,原告负担1,797元。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此案于2013年8月12日开庭。2013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商终字第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临沂市兰山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7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兰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原告负担。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3月23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先后于2015年3月24日、3月28日、4月4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2015-019)。经确认,该事项为涉及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1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良文 2015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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