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15-027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新增提案一项,即第13项议案《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该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第4项议案《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9人,代表股份数量272,684,6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652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214,020,0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970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数量58,664,5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68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4人,代表股份数量58,934,7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3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22,0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62,6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5,1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票为3,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为 166,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9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5,1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 169,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9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四)审议未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83,9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反对票为213,827,1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156%;弃权票为 58,573,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5,5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83,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9%;反对票为 77,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票为58,573,4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555,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9%。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8,1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9%;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 166,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9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7,4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6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767,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2%%;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6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41,144,8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7%;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 16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767,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2%;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6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何蕴韶先生、周新宇先生、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预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7,4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67,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43,0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1%;反对票为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41,6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793,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41,6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6,559,5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票为252,2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票为 141,6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540,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6%;反对票为 252,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1%;弃权票为141,6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天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66,533,2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6%;反对票为252,2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弃权票为 167,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3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514,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0%;反对票为 252,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1%;弃权票为167,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程钢先生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511,6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反对票为5,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票为 167,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3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761,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票为 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票为167,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72,390,23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0%;反对票为258,0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弃权票为36,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58,640,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4%;反对票为 258,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9%;弃权票为36,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胡志勇、徐爱民、王华东2014年度述职报告。胡志勇先生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在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5年3月28日刊登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律师、韩思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1日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安基因”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学琛律师、韩思明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达安基因董事会根据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达安基因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根据控股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请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利润分配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1日下午在公司一楼讲学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蕴韶先生主持。达安基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4.《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2015年财务预算议案》 9.《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10.《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11.《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天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3.《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情形,但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根据控股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提请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利润分配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增加临时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达安基因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9 人,均为2015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达安基因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272,684,658 股,占达安基因股份总数的 49.652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020,08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707%。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664,57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22%。 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 58,934,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31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达安基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2,522,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40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2,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96%。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72,515,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7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11%;弃权 166,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11%。 3.《2014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同意 272,515,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7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22%。 4.《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283,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041%;反对 213,827,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78.4156%;弃权 58,573,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21.4803%。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19%;反对 77,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2%;弃权 58,573,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69%。 5.《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272,518,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6,5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11%。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72,51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7,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13%。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67,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67,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8%。 7.《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141,144,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81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7,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183%。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67,5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7,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8%。 8.《2015年财务预算议案》 同意 272,517,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8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67,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13%。 9.《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同意 272,543,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4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权 141,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19%。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93,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141,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3%。 10.《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266,559,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524%;反对 252,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945%;弃权 141,6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531%。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540,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16%;反对 252,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1%;弃权 141,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3%。 11.《关于参股孙公司广州天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议案》 同意 266,533,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426%;反对 252,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945%;弃权 16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29%。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514,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0%;反对 252,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1%;弃权 16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0%。 1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272,511,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65%;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19%;弃权 167,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16%。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61,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64%;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167,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0%。 13.《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临时提案》 同意 272,390,2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920%;反对 258,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946%;弃权 36,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33%。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640,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04%;反对 258,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79%;弃权 36,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6%。 上述议案第 4、10、11、13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第1、2、3、5、6、7、8、9、12项为普通决议案,第7、10、1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第13项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新增的议案,其与第4项议案均为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一事项出现两种不同提案,由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选择其一议案进行表决。上述第10、11、13项特别决议议案已经由达安基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第4项特别决议议案未获通过;上述第1、2、3、5、6、7、8、9、12项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达安基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2以上通过。关联方回避了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安基因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二〇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