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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股票代码:603703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限售安排和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6,888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2,300万股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9,188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自然人股东叶盛洋先生、叶建中先生、叶美玲女士、徐建国先生和王永祥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其他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3,000万元回购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2,000万元增持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购买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购买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购买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成交均价孰高(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2)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盛洋电器及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交易均价孰高。 3、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盛洋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盛洋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为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浙商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浙商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康达所的承诺 康达所为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康达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康达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汇所的承诺 中汇所为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汇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汇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盛洋科技控股股东盛洋电器持有盛洋科技30,612,000股股份,占盛洋科技总股本的33.32%;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合计直接持有盛洋科技17,688,000股股份,占盛洋科技总股本的19.25%。叶利明、徐凤娟夫妇以及盛洋电器就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盛洋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洋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不含在盛洋科技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份),也不由盛洋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盛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减持盛洋科技股份。 4、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在盛洋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盛洋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1、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依法履行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在盛洋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盛洋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盛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向盛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持有的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盛洋科技有权扣减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在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由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15年4月13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计截止日后(2014年12月31日),公司整体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产销规模及价格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201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586.65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增长1.17%;营业利润4,867.54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404.90万元,与上年同期下降25.4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2.69万元,与上年同期下降约8.59%。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4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盛洋科技”,证券代码“603703”;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3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4月23日 (三)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70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188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3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并上市的2,3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和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期起止日期及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 2、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 3 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 ■ 3、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共6名。 ■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 注:本次发行后,叶利明、徐凤娟除合计直接持有盛洋科技19.25%的股份外,还分别持有盛洋科技控股股东盛洋电器70%、30%的股权,因此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共合计持有盛洋科技52.57%的股权。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盛洋电器 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持有本公司33.32%的股份。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4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实收资本为1,500万元,叶利明、徐凤娟分别持有其70%、3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叶利明,注册地为禹陵乡丁斗弄塔山工业小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杨柳风”干发干胶器系列产品及配件,电线,电缆,纺机配件,五金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叶利明 身份证号码为33060219591002****,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叶利明先生自2003年以来一直担任公司及前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三)徐凤娟 身份证号码为33060219610305****,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森海豪庭。徐凤娟女士长期担任公司及前身企业的重要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本为6,88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3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19,636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2,300万股 2、发行价格:11.32元/股 3、每股面值:1.00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0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6,03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5]1338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687.912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2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4927元(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上述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5]第00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5年1-3月未经审计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审计截止日后(2014年12月31日),公司整体保持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产品的产销规模及价格较上年同期无重大变化。201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586.65万元,较上年同期小幅增长1.17%;营业利润4,867.54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404.90万元,与上年同期下降25.4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2.69万元,与上年同期下降约8.59%。由于短期借款增加,公司流动负债比上年末增加了31.32%,流动资产也因此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公司一季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多,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仍为负数,但较上年同期有较为明显的改观,主要系今年一季度销售回款情况较好。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于2015 年4月17日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报春、汪建华和工作人员方蔚、赵晨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2017年12月31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保荐代表人:孙报春、汪建华 项目组成员:方蔚、李茜、赵晨、庄少龙 电 话:0571-87901963 传 真:0571-8790197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洋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浙商证券同意推荐盛洋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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