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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027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1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15:00至2015年4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公司15层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黄翊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206,304,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2%,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6,259,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629,107股的51.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9,629,107股的0.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数6,16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6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2%;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2、审议并批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6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2%;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3、审议并批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6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2%;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4、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6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5%;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2%;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5、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263,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5%;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2%;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该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30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7、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2015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30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拂军律师、许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5-02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王东辉先生的通知,王东辉先生将其持有的11,400,000股公司股票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于2015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此次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20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19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东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405,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2%;其中,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1,4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0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东辉先生累计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6,92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8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75%。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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