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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1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15:00至2015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0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125,834,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3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9,132,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8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1人,代表股份6,701,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18,239,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538,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1人,代表股份6,701,7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519%。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议案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19,26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87%;弃权 5,914,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4%;弃权5,914,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242%。 议案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三《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五《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51,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687%;反对6,541,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983%;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6,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096%;反对6,541,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29%;弃权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5%。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九《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十《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十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十三《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 ;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议案十四《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67,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14%;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9%;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973%;反对60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8%;弃权5,964,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989%。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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