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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04号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933,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55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98,933,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5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99,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二)《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三)《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四)《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预估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1、关于预估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90,895,21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3,760,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预估与公司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95,173,07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03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八)《为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9000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933,92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11,79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2014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车千里律师、张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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