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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华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剑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剑青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481,283,744.66 | 404,699,131.45 | 18.9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8,423,975.29 | 14,997,858.86 | 22.8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8,028,948.76 | 14,722,650.08 | 22.46%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1,639,504.00 | -48,241,667.53 | 75.8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15 | -6.6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15 | -6.6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6% | 2.38% | -0.72% |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720,848,553.51 | 1,899,281,263.11 | -9.3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1,119,441,910.86 | 1,099,601,566.85 | 1.80%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说明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02,145.54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99,999.99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02,718.33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100,109.59 |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0.00 | | | 合计 | 395,026.53 | --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7,462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1.48% | 56,417,220 | 56,417,220 | | | | 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0.22% | 13,894,032 | 13,894,032 | 质押 | 13,894,032 | | 张华农 | 境内自然人 | 9.68% | 13,160,550 | 13,160,550 | | | | 深圳市雄才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63% | 6,297,276 | 6,297,276 | | | | 孙友元 | 境内自然人 | 3.75% | 5,100,000 | 5,100,000 | | | | 深圳市睿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66% | 4,981,170 | 4,981,170 | | | |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73% | 995,503 | 0 | | | | 张华军 | 境内自然人 | 0.71% | 969,000 | 969,000 | | | | 章霖 | 境内自然人 | 0.58% | 787,134 | 787,134 | | | | 徐丽妹 | 境内自然人 | 0.33% | 454,479 | 0 | |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 995,503 | 人民币普通股 | 995,503 | | 徐丽妹 | 454,479 | 人民币普通股 | 454,479 | | 崔巍 | 335,560 | 人民币普通股 | 335,560 | | 钟格 | 2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0,000 | | 湛利平 | 2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00,000 | | 翁克勤 | 178,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78,600 | | 王建国 | 175,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75,900 | | 卢坚城 | 153,694 | 人民币普通股 | 153,694 | | 龙文金 | 13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30,000 | | 刘军 | 128,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28,1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前十大限售股东中,三瑞科技、雄才投资、张华农、张华军存在关联关系,京山轻机控股有限公司与孙友元存在关联关系,未知其他股东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 |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1季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5.87%,主要是2015年公司加强了对存货的管理、并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从而产生了较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 | | | |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 | | | | |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华农 |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014年12月03日 | 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3日 | 正在履行 | | 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华农 | 1、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本公司(本人)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本公司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应当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具体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4、减持期限:在锁定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本人)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股份总数的30%。5、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14年12月03日 | 2014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 | 正在履行 | |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如果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如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不超过股份总数的5%。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14年12月03日 | 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3日 | 正在履行 | |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 | | | | | |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 是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 | 5.00% | 至 | 40.00% | | 2015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 | 4,731.39 | 至 | 6,308.53 | |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506.09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主要原因是国内4G、云计算数据中心的加速建设,风能、太阳能储能电源市场需求强劲;公司在南亚、东南亚市场认可度增强,市场地位更加稳固;公司财务费用同比降低。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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