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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 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一、 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4月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4月3日的《中国证劵报》、《上海证券报》、《证劵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4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526,883,6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1,613,019.4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实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股东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民币0.054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2、 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4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及资本运营部 地 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电 话:0577-62661122 传 真:0577-62237777 邮政编码:32560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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