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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9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第九项《选举范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与第十项《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为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目的是差额选举产生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第九项议案未获通过,第十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沈一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15:00至2015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厅

  5、会议主持人:郑康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8,486,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6%。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2,612,9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0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5,873,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858,6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5,3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93%;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弃权23,109,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4%。

  2、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1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反对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3、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1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0%;反对0股;弃权22,87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反对0股;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54%;反对0股;弃权8,10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746%。

  5、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反对0股;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反对0股;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10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746%。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反对0股;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54%;反对0股;弃权8,10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746%。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表决结果为:同意95,672,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反对0股;弃权22,813,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5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254%;反对0股;弃权8,108,6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746%。

  9、选举范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99,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反对13,156,14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弃权55,530,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2,846,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04%;弃权8,012,5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2,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896%。

  本议案未获通过。

  10、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68,683,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67%;反对49,799,54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85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0股;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0056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13:30在公司1号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 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6名,代表8名股东,均为2015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0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5、《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9、《选举范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10、《选举沈一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第1至8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议案9、10项议案为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其中第9项议案未获通过,第10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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