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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2日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15:00至2015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苏云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549,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769%。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57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15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74,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9,974,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974,0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101,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6,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6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394%。
8、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
8.01.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孙洁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曹友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荣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郑海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
9.01.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方军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周中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
总表决情况:
10.01.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赵中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10.02. 以148,775,116个累计投票权(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3,200,116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吴永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勇先生 ,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75,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87%。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75,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87%。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775,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6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0,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2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6,773,9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73,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787%。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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