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1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主张撤销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23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电")的通知,其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上咏铭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咏铭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七家公司(原告)诉张江集电(被告一)和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被告二)(以下简称"上咏盛济")的《传票》和《民事诉讼状》,要求确认张江集电和上咏盛济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的《关于<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无效。 二、诉请事由及原告请求情况 2013年12月25日,集电公司和上咏盛济就浦东新区上盛夏路666号、银冬路122号的盛银大厦1-6幢楼以及7幢地下1层车库的房产签署《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交易总价人民币641,385,929 元。合同约定,购买方上咏盛济指定七家原告公司作为7幢房屋的签约购买主体,购买方上咏盛济对七家原告公司对集电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31日,应上咏盛济要求,集电公司、上咏盛济及上咏盛济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上海驰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驰宏")签署《关于<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将框架合同的网签主体由原告变更为上海驰宏。 原告诉称本案起诉时,被告一仍未按框架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网签手续,经多次催告被告一仍未依约履行上述义务,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已经对原告、原告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正常运作和融资安排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关于<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房产收购框架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后,各签约方已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履行,并且上咏盛济及其关联公司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张江集电出具《承诺函》, 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由于上咏盛济安排由上海驰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框架合同》项下目标房产的签约主体,由此引起的第三方对贵司的法院诉讼,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负责为贵司代为处理。在此情况下如法院诉讼而由贵司向第三方承担的费用和损失由上咏盛济负责支付、在上咏盛济不能支付前述款项时,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因此,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3、上海上咏盛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上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