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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93版) (1)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 2015年《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依据该协议的约定,2015年全年东成公司拟供给东油公司产品及数量为:(最终以东油公司装置需求量为准)。 ■ 上述交易预计全年交易价款为人民币40000万元。东成公司有权依据市场实际调整产品的销售价格,双方同意,东油公司每批次提货的销售价格以东成公司与中石化炼油销售公司当月液化气结算均价为准,每月结算一次,逾期付款则东油公司需向东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年利率7.2%计算。 (2)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签署 2015年《碳四委托提浓加工协议》和《甲基叔丁基醚委托加工协议》,依据该协议的约定,2015年全年东成公司拟为东油公司碳四提浓及甲基叔丁基醚降硫提纯,数量以当月实际加工数量为准,加工费分别为160元/吨和180元/吨,两项预计全年交易价款为人民币2200万元。 (3)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双方签署 2015-2016年《使用公用工程用量交接协议》,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公用工程指电、热、水、气、风等动力产品,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计量的项目有:低压蒸汽、中压蒸汽、净化风、非净化风、循环水、新鲜水、脱盐水及市政生活水、氮气、电。结算方式为先由东成公司按东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按所签订的《公用工程供用协议》(合同号:31750000-13-MY5699-0004)和《用电合同》(合同号:31750136-13-MY5601-0017)的结算方式结算,再与东油公司进行结算,预计2015年度全年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500万元。 (4)除上述交易外,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2015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还包括其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东成公司与东油公司2015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系以确保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付款(收款)条件的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总体来讲,公司2015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执行市场价或协议定价,且协议定价水平均未高于协议定价项目的市场水平,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付款(收款)条款符合交易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东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油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有可控制的持续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10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目前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已更名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产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为402,116.70万元;去年同类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438,340.30万元。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11条的规定,公司2015年度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需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法律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2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徐柏福、毛远洪。 3.本议案尚须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茂名石化应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本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 ■ (三)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负责人:余夕志 主营业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 住所:茂名市红旗北路2号 2.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 负责人:余夕志 主营业务:石油炼制、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指本公司原料及产品的铁路专线调运、港口装卸、管道输送、中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住所:茂名市双山四路9号大院 3.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负责人:宋力航 主营业务:批发:化工产品(甲醇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批发危险化学品(无储存设施);2(1)、2(3)、3(1)、3(2)、3(3)、4(1)、4(2)、5(1)、5(2)、6(1)、8(1)、8(2)、8(3)(详见附页,剧毒品、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4月26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10层-15层 4.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逸群 注册资本:1亿元 主营业务: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沥青及其他石油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详见许可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8号25层 5.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 注册资本:10亿元 主营业务:制造石油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石油化工设备;专业承包;销售润滑油、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石油化工设备维修;润滑油及精细化工产品、车用化学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六号 6. 企业名称: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辉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住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2/43号 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石油及化工产品(除成品油、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机械设备、电气仪表、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汽车(不含实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汽车)、化肥、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和其他国际国内招标业务;技术改造设备招标及相关服务、承办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下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承办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办展览展示、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境)参、办展;设备租赁、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7月29日);批发(不设仓库,有效期至2015年7月29 日);丙烷(21011)、正丁烷(21012)、异丁烷(21012)、石油气(液化的)(仅限工业用生产原料)(21053)、石脑油(溶剂油)(32004),苯(32050)、甲醇(32058)、甲基叔丁基醚(32081)、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33535)、苯乙烯(抑制丁的)(353641)、硫磺(41501)、丙烯(21018)、乙酸仲丁酯(32130)、氢氟化钠溶液(3200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茂名石化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同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控制,均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同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控制,均属于国有特大型工业企业,其财务指标、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且历年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无不良履约纪录,未形成坏账。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度与该等交易对手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坏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总体来讲,公司2015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执行市场价或协议定价,且协议定价水平均未高于协议定价项目的市场水平,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总体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1)液化气原料的采购: 东成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签署《2015年年度框架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拟供应东成公司液化气原料280000吨,以每月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价格以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的液化气原料结算公式作为计算依据。 液化气原料结算公式系根据2012年7月20日,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和茂名石化联合下发《公司价格领导小组2012年第七次会议纪要([2012]97号)》,会议决定,根据公司预分离装置单位加工费增加的实际情况,按共同分担原则,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液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中加工费扣减项,由“280元/吨”调整为“300元/吨”,调整后液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为: 液化气原料价格(含税)=(丙烯价×30%+液化气均价×70%)×99.5%-300。 其中丙烯价按炼油事业部当月丙烯含税均价加250元/吨;液化气均价按公司当月液化气含税均价确定。(此液化气原料定价公式于2012年8月28日,已经公司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丙烯原料的采购: 公司与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签署《化工产品年度销售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拟供应给公司丙烯原料27000吨。公司与茂名石化双方已经达成定价公式:从2013年3月1日起,当月丙烯出厂价=(聚丙烯价格-960)*(1-0.66%),其中聚丙烯价格为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外销聚丙烯(PPH-T03)当月销售均价减480元/吨。丙烯由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代理销售,代理费率为8‰。 上述定价公式为优等级丙烯价格(水含量小于等于10 ppm),其他等级丙烯按水含量划分,依次为“10ppm<水含量≤50ppm”、“50ppm<水含量≤100ppm”和“水含量>100ppm”,每降一等级减100元/吨。装车费每季度根据实际装车量,按117元/吨收费标准在丙烯价格找平。(以上均为含税价) (3)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的销售: 公司下属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公司)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签署《液化石油气产品购买协议》,依据该合同约定,东成公司和东油公司拟销售给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以每月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定价方式:以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当地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含税)扣减代理费率8‰后结算。 (4)除上述液化气原料、丙烯原料采购和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外,公司2015年度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还包括其他原料、销售产品以及综合服务采购。具体内容详见“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包括相关全资子公司,下同)目前的原料及动力供应商除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外,无法从其他市场交易方取得满足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的同类原料及动力。另外,公司的综合服务采购和部分产品的日常销售亦构成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和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体来讲,公司与中石化股份茂名分公司、茂名石化、中石化销售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化国际事业华南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润滑油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系确保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必需。 2.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付款(收款)条件的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总体来讲,公司2015年度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执行市场价或协议定价,且协议定价水平均未高于协议定价项目的市场水平,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付款(收款)条款符合交易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主营业务原料采购依赖第二大股东茂名石化及其关联方系公司业务性质和历史原因形成,未来可预见的期限内,该等依赖程度不会减弱。但公司将进一步拓宽原料采购渠道,加大原料外购量,以逐步降低原料采购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同时公司将加强与关联方的沟通协商,争取合理和稳定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司合理的利润水平。 五、独立董事意见 1.本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13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参股子公司 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提供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9年7月出资150万元受让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15%的股权。热力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1%,惠州市太东能源公司出资34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4%。热力公司作为惠州大亚湾石化区政府支持并出资成立主导的集中供热公司,服务于石化园区企业、实现统一集中供热,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开始投入8000多万进行管网建设,现全面实现高、中、低压蒸汽及除盐水的集中供应,管线总长度约25公里,基本覆盖大亚湾石化区已投产及在建的数十家企业,切实满足园内企业用热及管廊需求。 由于热力公司正在开展新项目需较大资金,计划向商业银行申请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此额度作为储备用。另外两家股东已经为热力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现需我公司按持有热力公司15%股份共计450万元向另两股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太东能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承诺如果该两个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则我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后,及时向该两个股东出具相关担保承诺函。 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批准《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贷款担保提供承诺函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惠州大亚湾石化动力热力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9日 注册地点:惠州大亚湾霞涌伟基小区2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吴勇青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 主营业务:销售:蒸汽、除盐水、凝结水、氢气、一氧化碳以及煤基多联产所产生的蒸汽能源;管廊租赁服务。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被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 2.热力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热力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0万元,占热力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惠州市太东能源公司出资340万元,占热力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4%。2012年利润转增资本到2000万元。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金额: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45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由于热力公司正在开展新项目需较大资金,计划向商业银行申请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此额度作为储备用。就该等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银行要求由热力公司各股东按照其持有热力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外两家股东已经先行为热力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现需我公司按持有热力公司15%股份共计450万元向另两股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和惠州市太东能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承诺如果该两个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则我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的担保责任。 公司作为热力公司的股东为热力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系基于对参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 2.热力公司目前拥有自 建 管 廊2865米、高压蒸汽管线4290米 、中压蒸汽管线10600米、低压蒸汽管线5680米、除盐水管道4390米等,其自身运营所产生的现金流系本次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董事会认为该等担保事项可以确保热力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热力公司有能力自行偿还债务,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可控制的风险。 3.本次热力公司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由热力公司各股东按照其持有热力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另外两家股东已经先行为热力公司的该等贷款提供担保,现我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该两股东出具担保承诺,该等担保安排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1056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29.70%,逾期担保累计金额: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0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0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1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油公司)目前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大型央企或委托大型央企利用其资源优势出口国外,货款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结算时间较长。为保证及扩大生产经营,确保公司效益,现其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新增人民币贷款不超过10000万元,具体金额视实际需要使用,贷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贷款利率为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范围,该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就该等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由东油公司各股东按照其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1207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3893万元,公司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5100万元。 鉴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尚未最终确定,该等贷款及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批准《关于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茂名实华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9日 注册地点:茂名市环市北路茂南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资本:14950万元 主营业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被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为东油公司小股东,东油公司与东成公司有产品销售(采购)及公用工程(指电、热、水、气、风等动力产品)使用的业务往来关系。 2.东油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东油公司注册资本为14950万元,实收资本为14950万元,其中东成公司出资5,820.50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8.93%,公司出资1,804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2.07%,茂名市新天源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503.2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3.50%,孙晶磊出资224.2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宋虎堂出资149.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余智谋出资149.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张平安出资149.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曹光明出资149.5万元,占东油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公司为东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金额: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1207万元,东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3893万元,公司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51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东油公司目前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大型央企或委托大型央企利用其资源优势出口国外,货款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结算时间较长。为保证及扩大生产经营,确保公司效益,现其拟向商业银行申请新增人民币贷款不超过10000万元,具体金额视实际需要使用,贷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贷款利率为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的范围,该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就该等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银行要求由东油公司各股东按照其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及东成公司为东油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系基于对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 2.东油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拥有10万吨/年醋酸仲丁酯、8万吨/年MTBE装置、32万吨/年MTBE原料预处理装置等,其自身运营所产生的现金流系本次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董事会认为该等担保事项可以确保东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东油公司有能力自行偿还债务,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可控制的风险。 3.本次东油公司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由东油公司各股东按照其持有东油公司的股权比例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安排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1056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29.70%,逾期担保累计金额: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0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0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1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证券投资概述 (1)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增加投资收益,董事会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投资期限自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所称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利用富余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不超过6个月)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且该等产品的实际投向不能为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公司购买实际投向为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计入本议案所称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以外的证券投资额度。 本议案批准的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系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全部理财产品的初始投资金额(包括因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认购费等)的总和。 任何一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董事会授权本议案批准的证券投资由公司经营班子具体操作。 本议案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可以由公司使用,亦可以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但应予以合并计算。 鉴于此,公司依据本议案进行证券申购、买卖等交易时,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公司依据本议案以委托理财、信托理财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将届时与受托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签署相关资金委托或信托合同。 (2)公司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批准《关于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增加投资收益,董事会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投资期限自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批准的额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公司应以公司自身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鉴于此,公司已经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且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管理层及具体经办人员对该等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以有效控制和及时发现证券投资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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