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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30.根据投资的需要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本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本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本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会议方式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方式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通讯开会方式 (2)通讯开会方式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删除。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方式开会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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