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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二、释义 24.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删除。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二、释义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二、释义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释义 增加。 30.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二、释义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二、释义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二、释义 43.《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二、释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二、释义 47.标的指数:指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 删除。 48.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二、释义 4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二、释义 5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二、释义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释义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二、释义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释义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消费服务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标的指数 删除。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指数代码:000981(上海),399981(深圳))。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实际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发售时间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5年x月x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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