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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 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年4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85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30,000,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4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5年5月4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5 年 5月 4 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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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30,000,000 股摊薄计算,公司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372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清华、刘永
咨询电话:0516-88984525
传 真:0516-88984525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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