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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2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权益变动是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奥欣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数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奥欣投资发展持有公司200,00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3号)核准,拓日新能于2015年3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842.1052万股,发行价格为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21,999.9994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19,438.999411万元。公司总股本由48,975万股增至61,817.1052万股,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10日上市,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04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 上述股本变动导致奥欣投资持股比例由40.84%被动稀释至32.35%,持股比例变动达8.49%。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27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拓日新能 股票代码:002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琛 注册资本:5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4349219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物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经营期限:自200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 税务登记号:440301752513677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513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陈琛女士、李粉莉女士和陈五奎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截至本公告日) 陈琛女士、李粉莉女士和陈五奎先生为拓日新能实际控制人。 ■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 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奥欣投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奥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奥欣投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奥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数未发生变化。 二、本期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奥欣投资持有公司200,00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4%,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3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4,698.8万股。2015年3月,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842.1052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9.50元/股。公司总股本由48,975万股增至61,817.1052万股,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4月10日上市,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04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公司上述股本变动导致奥欣投资持股比例下降至32.35%。 综上,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前后,奥欣投资持股由40.84%下降至32.35%,持股比例变动达8.49%。 根据《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公司股东,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质押6600万股用于融资外,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 五、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奥欣投资于2013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13年7月6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奥欣投资持有200,002,499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琛 签署日期: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琛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6,988,000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128,421,05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9.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9,999,99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25,609,999.8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94,389,994.1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2015年3月25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14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的两家下属项目公司陕西拓日(定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定边”)、岳普湖瑞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普湖瑞城”)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南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岳普湖瑞城与中信建投、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拓日定边与中信建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南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泰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910 0155 2000 02523,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0 1560 0426 3438 0000,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20 1518 3000 5251 2467,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95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559 0484 7810 504,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9,48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下属项目公司岳普湖瑞城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0 1560 0426 3844 0000,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岳普湖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拓日定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20 1506 6000 5253 6254,截至2015年3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陕西拓日11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与上述相关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和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荣辉、许荣宗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公司下属项目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中信建投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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